滨州市沾化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较大爆炸事故
浏览: 2198 发布于2015年03月18日
2015年3月18日9时47分,位于滨州市沾化区的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明化工”)双氧水装置氢化塔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8.2万元。一、事故发生经过 由于双氧水装置的氢化塔中塔、下塔固定床内触媒效率下降,企业决定更换触媒。2015年1月14日卸出下塔和中塔的触媒,2月8日对中塔新触媒进行了填装,上塔、下塔均未进行填装。3月13日投料开车,随即出现中塔固定床偏流、工作液分布不均、塔盘沫层偏高、塔压偏高等现象,14日停车处置。16日,双氧水车间主任陈志亮、车间副主任刘涛、车间专工魏宏强商议,确定将中塔氮气进口管线变更为纯氢进口管线,并由刘涛安排有关人员进入中塔实施了维修作业,但中塔固定床偏流、工作液分布不均问题仍未解决。 3月17日下午,新触媒供货单位烟台百川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邓世盟到达海明化工,与陈志亮、刘涛、魏宏强等对中塔固定床问题进行讨论分析。邓世盟建议在中塔分配盘上再加几块筛盘,以降低工作液冲击影响,解决中塔固定床偏流、工作液分布不均的问题。18日上午8时至9时,陈志亮及生产副总经理张亮、电仪设备科副科长张传绪和刘涛、邓世盟在车间办公室商量处理方案,因固定床中塔与下塔构造相同,商定对下塔上部空间进行测量,确定尺寸,以便加设中塔工作液进口分配设施。总经理王科学和魏宏强参与了部分商议过程。8时40分,陈志亮安排车间维修班班长李荣超、辅助主操王长军开启下塔上部人孔。9时22分,陈志亮及张亮、刘涛、张传绪、邓世盟等5人到装置三层平台查看测量情况(9时26分,张亮、刘涛去车间五楼平台,随后2人离开装置),9时32分,生产技术科科长吴振西到装置三层平台。期间李荣超由下塔上部人孔进入下塔,对分配器、分配盘等进行查看、测量,王长军在中塔与下塔间的裙座内进行监护,陈志亮、邓世盟、吴振西、张传绪4人在塔外三层平台进行指挥。9时47分40秒,下塔内部发生爆炸。爆炸造成塔内分配盘损坏,落至塔内下层筛板及塔底。李荣超在下塔内死亡,王长军在中塔与下塔裙座空间内死亡,陈志亮和吴振西被爆炸气流冲出平台坠落地面死亡,邓世盟、张传绪被爆炸火焰灼伤。二、直接原因 企业有关人员没有采取有效隔绝、置换措施,进入氢化塔下塔作业。塔底排凝管线球阀和氮气进口管线(即变更后的中塔纯氢进口管线)截止阀内漏,氢气串入塔内,与从上部人孔进入的空气混合,遇点火源发生爆炸。可能的点火源 非防爆工具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点火源是可能的点火源之一。作业人员携带非防爆的钢制套筒扳手、钢卷尺进入塔内,使用过程中存在撞击、摩擦打火,有引起氢气爆炸的可能。 非防爆电器使用也是可能的点火源之一。作业人员携带非防爆型手电筒、手机进入塔内,使用过程存在打火引起氢气爆炸的可能。 事故调查中排除了明火、雷击、人为纵火等引发爆炸的因素。三、间接原因1.海明化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1)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企业重效益、轻安全,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变动频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存在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法违规行为。(2)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企业没有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特殊作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不能严格执行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问题突出。员工进入氢化塔下塔内受限空间,未办理安全作业审批手续,作业前未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清洗置换和气体浓度监测。调查发现,事故发生之前企业屡有不办理有关票证手续、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的行为。(3)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双氧水装置自投入运行后,没有定期组织大修,没有对阀门等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在发现存在阀门内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氢气因阀门内漏串入氢化塔下塔内。(4)变更管理严重缺失。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变更过程没有进行风险分析,对变更催化剂及氢气进塔管线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5)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企业特殊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操作技能不强,管理人员和职工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的安全风险认知不足。2.沾化区经济开发区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 沾化经济开发区对海明化工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淡薄、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督促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措施不到位。3.沾化区安监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沾化区安监局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不深入,对事故企业执法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企业在特殊作业环节存在的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