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准不了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记化工安全标准宣贯会
131201 李健
上周参加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化学品安全分标委)举办的化工行业安全标准宣贯会,学习收获很多。
此次宣贯会是针对今年10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督查中发现的一些突出问题,针对性地选择了部分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并由标准起草人或参与者进行讲解,如:《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等。
有几点收获,分享一下:
1、法规解决“做什么”,标准解决“怎么做”
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处长沈平说安全法规解决的是宏观的“做什么”的问题,安全标准和规范解决的是微观的“怎么做”的细节问题。大检查中发现,企业对标准不重视、不了解甚至束之高阁,这是企业出现违章操作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关危化品行业安全标准、规范已制定了近60项之多,但被企业充分利用的少。
2、新标准吸收发达国家“以人为本、高安全冗余”的特点
如08版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制定,更人性化,把人多的场所视为重点设施,遵循“间距是永远的防范措施”原则,在防火间距的考虑上多增加了十几米,是以人为本的体现。
防火堤的容量设计需要考虑的要素一般为贮罐泄漏、消防水和雨水,新标准虽然有所进步,按贮罐物料100%泄漏设计,但相比美国标准还是低,美国标准的物料泄漏按110%、雨水按几十年不遇,安全冗余相当高,在我们看来同时发生的概率很小,但一切有可能发生的都会发生,事实也印证过,如某石化公司8万吨油罐泄漏事故,当时正下着大雨可谓几十年不遇。
3、关于我国推荐性标准(GB/T、AQ/T等)是否必须执行的解释
标准分类有强制性、推荐性和部分强制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对于推荐性标准,企业是否必须执行?企业你不执行也可,但必须要有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否则就必须要执行。推荐标准不执行,企业自己又没制定,出了事故就是问题了。
4、企业重视安全,但更要重视标准“做到位”的问题
重视安全不能靠热情和激情,要靠科学。如动火作业,大检查中发现,企业虽然也有“动火证”制度,但“动火证”里竟然没有“动火分析”栏,这“动火证”还有何用?如企业也设置了可燃气体报警仪,但报警仪没定期检查维护,失灵失效了,这报警仪形同虚设。
5、标准是事故惨痛代价换来的,要把标准“讲全、讲透、讲实”,用好
安全标准、规范的升级大多源于事故显现出的缺陷,“标准、规范发布之日起,也就是新标准、规范修订的开始”,这句话,从事故后标准、规范完善的角度看不无哲理。企业应重视和用好事故代价换来的安全标准,并及时转化为企业标准,指导企业安全工作,同时,安监部门或相关协会组织也要对新标准及时宣贯和培训,两者缺一不可。
关于宣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习总书记批示指出,“要联系实际、研机析理、解疑释惑,努力讲全、讲透、讲实”,用在安全标准的宣贯上,也同样有意义,把安全标准“讲全、讲透、讲实”,并用好,这样标准的制定才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