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7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起草背景
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法》修正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特别是修正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取消了监管部门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备案、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等,原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赣安监管二字〔2012〕178号)与当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形势不相符,且已废止,亟需制定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法规依据
主要包括政策规定方面。政策规定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改),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32号)、《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赣安〔2020〕6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八章五十三条,与2012年的《贯彻落实意见》对比,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除明确《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外,还对非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有: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以及危险化学品中试项目、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配套和辅助系统、工贸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
(二)重新调整审查权限范围。《实施细则》明确除中央驻赣、省属企业及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外,还将根据应急管理部要求的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等五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由设区市审查上收至省厅审查,并且明确省厅委托设区市级审查部门审查的项目不得将审查工作再次进行委托,设区市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也不得委托实施。
(三)明确工艺安全可靠要求。考虑到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危险性较大,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实施细则》依照有关规定细化了采用新工艺相关内容审查,要求评价机构将工艺技术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安全评价报告附件;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结论;属于自主研发新工艺的,建设单位要提供关于该工艺小试、中试验证的相关情况说明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结论。
(四)明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求。目前由于承接我省化工项目设计单位中外省入赣单位较多,鱼龙混杂,且化工设备安装、监理单位很大一部分非专业资质,《实施细则》对以上三种单位提出要求:一是要求外省入赣设计单位应在省住建厅的住建云备案,设计审查时,参与设计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专篇编制人以及工艺、总图、仪表、电气等专业人员)到场,当场查验设计单位资质、营业执照等证照,并以“社保卡+身份证”方式核验设计人员身份。二是化工设备和管道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化工石油专业资质。
(五)细化明确简化程序要求。由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情况差异较大,为推进“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条“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规定,《实施细则》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程序和内容作适当调整简化的规定,对适用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如: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危险化学品提纯,气体充装,加油站等),仅对安全条件审查实行告知性备案,制作了简化程序的表格和文书式样,要求审查部门对简化程序项目加强抽查,但对简化程序项目的设计审查、试生产、竣工验收未进行简化。
(六)提高化工项目建设标准。为督促企业按图施工建设,提高施工质量,《实施细则》要求除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的初步设计外,还增加了施工图、竣工图,要求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安装单位严格按施工图安装,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理,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出具竣工图,并且《实施细则》还对施工图、竣工图的具体范围进行了细化。
(七)明确化工园区有关政策。《实施细则》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工信厅等五部门认定的化工园区(见赣工信石化字[2021]92号);未认定园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在不扩大现有产能或改变产品的前提下,为更安全、环保、节能目的而实施的改建化工项目除外)。
(八)严格把好精细化工准入关口。《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为提高精细化工企业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要求精细化工新建项目须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等最严格安全条款进行设计建设;精细化工反应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单位需要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实验室(CNAS认可实验室)资质;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开展全流程自动化控制设计;“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初步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工作。
(九)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实施细则》对省市县应急部门在企业建设项目监管过程中的角色进行了明确,一是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试生产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回执》;二是市应急管理部门派员参与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省应急管理厅派员参与全省范围内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三是对竣工验收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构成重大隐患的,由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挂牌督办。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原验收专家组、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