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包括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和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重点治理安监部门不按国家规定进行考核发证,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给予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发放资格证书;干预安全培训机构的正常活动,利用职权向安全培训机构索要钱物、推销产品等违规违纪行为。重点治理安全培训机构从业活动中,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业务范围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压缩培训学时,专职教师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从事安全培训等违规行为。
省安监局要求,各市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治理目标和治理措施,明确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畅通渠道,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深入核查,及时公布结果,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并完善加强监管廉政工作规章制度;完善优胜劣汰机制,加强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