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会代表建议,在《草案》第四章中增加一条:“劳动者可以向不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用人单位追索双倍赔偿的权利”。将《草案》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六条中的处罚方式、数额、对象修改为:“对单位罚款提高到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撤销其相应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资格证,特别恶劣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张莹表示,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职业病后恶意逃避责任,不少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死去,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过轻,导致许多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等不重视职业病的预防,并在职工患职业病后推诿逃避,导致受害职工陷入困境,这种处罚与违法程度不相适应,不能遏制违法。因此,加重违法成本,维护劳动者相对弱势的地位,是修改意见的出发点。
有代表建议,在《草案》附则中增加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这一条意见来自于此前“毒苹果”正己烷中毒事件。工会代表们表示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一些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对劳动者产生的职业危害应当适时纳入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范围,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