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生活护理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