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措施提高科技人员待遇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依法面向社会提供科学技术服务。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业。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在艰苦、偏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资金用于研究开发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草案送审稿》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企业提取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本省建立知识产权资助制度,支持企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
考核国企“当家人”要看技术创新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机构建设、新产品销售收入比重等指标纳入考核的范围。
此外,还鼓励企业对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和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奖励。
意见征集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立法透明度,保障立法质量,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对《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