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大家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的印象比较深刻,但对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关系不怎么了解,您能否作一下简单介绍?
答:自2005年11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施行以来,安全监管部门参与禁毒工作、履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职责已有近5个年头。
当前,国际毒情的发展变化对我国的影响不断扩大,国内制毒、贩毒活动仍较活跃,禁毒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禁毒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禁止毒品包括禁止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传统毒品如海洛因、吗啡、可卡因的提取要依赖特定的化学品,新型毒品如冰毒、摇头丸、K粉等都是用化学品合成的。这些可以用来制造毒品的特定化学品,我国就称之为易制毒化学品。禁止毒品就必然要对这些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
在这些易制毒化学品中,有一些也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对化工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了安全监管部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职责。安全监管部门参与禁毒工作,主要就是依照《条例》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
(二)
问:安全监管部门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任务是什么?
答:从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来说,《条例》既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又将其分为药品类和非药品类。目前被纳入管制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有24个品种。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中的20个非药品类品种,其余4个药品类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另外,对这20个非药品类品种中14个品种的盐类,安全监管部门也要一并进行监管。
从管理环节来说,《条例》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分为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出口5个环节。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环节实施许可和备案管理,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许可和备案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与有关部门共同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另外,按《条例》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参与调整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品种目录的有关工作。
(三)
问:安全监管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与其对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有什么联系、各有什么特点?
答:安全监管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监管的目的,是防止非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并被用于制造毒品,危害人的身心健康;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监管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在生产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大而言之,两者都属于化学品安全问题,都是为了防止化学品对人造成伤害。
在现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20个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有10个品种同时也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这些品种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要求。至于两者的工作特点,简而言之,前者是为了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后者是为了预防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四)
问:安全监管部门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有哪些法规制度建设?
答:一是制定安全监管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部门规章。起草工作从2005年9月开始至2006年3月结束。通过召开专家研讨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2006年4月5日该部门规章即《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正式颁布。这是《条例》发布施行后的第一个部门规章。该办法作为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条例》的实施细则,为安全监管部门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职责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是为解决《条例》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扎实推进《条例》实施工作,积极出台必要的规范性文件。针对在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中发现的如何认定符合许可条件等一些具体问题,2006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解决农民自产粗黄樟油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问题,2006年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黄樟油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总之,安全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条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制建设工作。
(五)
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颁证工作进展如何?
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颁证工作包括颁发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根据《条例》有关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颁证工作涉及省、市(地)、县(市)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完成安全监管任务的同时,为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职责做了许多工作,使这项新工作较快地开展起来。各地在较短时间内基本完成了首轮颁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管理,并与有关部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衔接,共同形成了完整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体系。
截至目前,安全监管部门共为16180户单位颁发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其中,1544户单位获得生产许可证或备案证明(44户单位获得生产许可证,1500户单位获得生产备案证明),14636户单位获得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64户单位获得经营许可证,14572户单位获得经营备案证明)。
回顾这几年来的工作,我们做到了职能交替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断推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
(六)
问:安全监管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哪些部门?
答:根据《条例》对易制毒化学品5个环节的划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商务部门、海关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另外,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中,还涉及工商管理部门对被许可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工作。因此,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安全监管部门与这些部门的关系较为密切。
多年来,安全监管部门积极与上述有关部门合作,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如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重点品种醋酸酐的监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商务部于2008年9月20日至12月31日联合开展了全国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初步摸清了醋酸酐生产、经营、进出口和使用的基本情况,督促有关生产、经营、进出口和使用单位加强对醋酸酐的管理。针对羟亚胺已成为新的制毒原料的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积极配合公安部,于2008年7月8日由相关六部门联合发布了羟亚胺被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公告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还与公安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对羟亚胺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羟亚胺管理的具体规定和两部门的任务分工,并在2008年第四季度联合开展了各地羟亚胺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情况申报工作。
(七)
问:下一步安全监管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为更好地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总的要求是:突出重点,在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队伍建设等基础工作方面继续努力,着重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加强易制毒化学品重点品种的监管。去年以来,各地发现了多起小化工企业或者企业出租厂房设施非法生产羟亚胺的案件及非法经营走私醋酸酐的案件,表明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问题确实存在。安全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小化工企业特别是那些拥有生产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关键设备或有出租行为企业的巡查力度,加强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重点品种的企业的监管,并与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
二是规范生产、经营企业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将与有关部门联合采取措施,推行在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必须注明销售单位合法身份的制度,即注明由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给销售单位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证件信息。
三是加强基础工作,继续完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对不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企业将严格依照《条例》予以处罚,对目前该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及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完善,使该信息系统能更好地反映相关企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在队伍建设方面,继续推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坚持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能够担负起并较好地完成各项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任务。
总之,安全监管部门将忠实履行《条例》赋予的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既严格管理又尽可能提供便捷的服务,希望能得到相关企业的理解与积极配合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协助与监督。
(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