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不仅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还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很多企业对此非常不理解,甚至有所抵触,认为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已经足够,为何又要构建双重预防机制?这岂不是重复劳动?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厘清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的关系。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大的PDCA循环;双重预防机制是小的PDCA循环,是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PDCA循环中C(检查)环节的强化。大环套小环,构建好双重预防机制,才能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得更好。
很多企业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双重预防机制是两个独立运转的体系,认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会导致企业深深陷入不同的制度编写、台账编写等文字工作中,最终做成了“两层皮”。其实,这是对法律修改的误解。早在201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中就明确提出:要引导企业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创建、运行过程中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因此,也就是说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应人为将其割裂。
双重预防机制的核心是对风险的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过程是对风险管控措施的监控与迭代过程。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核心也是对风险的管理,其要素实际上是行业内大多数企业都容易出问题的风险点。因此,“管安全就是管风险”并不仅仅是口号,而是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真谛。
那么,面对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企业应当如何做呢?笔者认为,可以将安全生产标准化想象为一个大车轮,双重预防机制想象为与大车轮同心的小车轮。双重预防机制小车轮的转动,带动着安全生产标准化大车轮的行走,而安全生产标准化大车轮的转动又为双重预防机制小车轮的转动加速。
如果企业尚未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构建双重预防机制,那么可以先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全面辨识企业风险类别,从而建立起企业的风险数据库,以风险为基础,以要素为指引,逐步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
如果企业已经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还未构建双重预防机制,那么可以在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过程中,通过双重预防机制的建设指导,进一步强化对风险的管理,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的结果向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每个要素逐一反馈,即通过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要素进行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
总之,不管是构建双重预防机制,还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本质上而言都是在围绕风险进行管理。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也并非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复劳动,企业完全可以在以往的工作基础上,通过双重预防机制的构建,全面辨识本企业存在的风险,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迭代更新风险管控措施。即:通过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完善;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良好运行,支撑双重预防机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