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广东省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安〔2011〕10 号)精神,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全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办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安委办通知》的精神,学习借鉴北京市顺义区等地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先进经验,总结推广珠海市“一体系三平台” (指为构建一个科学、依法、动态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载体问题而搭建的平台系统,系统包括企业基础信息、隐患自查自报和量化绩效考核等三个平台)的主要做法,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落脚点,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标准化建设为结合点,建立先进适用的全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企业标准化达标建设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创新发展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安全保障。 (二)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为基础、以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系统工程建设,建立包含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企业安全标准化评级、企业事故隐患排查登记、企业分级分类监管、责任考核与绩效评估等工作平台的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形成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 力争用2-3年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安全达标升级,实现长治久安。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的工作部署,认真学习借鉴北京市顺义区等地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我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内容和工作安排,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安委办的统一部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认真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工作。 (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省安委办将在学习借鉴北京市顺义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重点调查研究珠海市创建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并适时召开现场会,全面总结推广珠海市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效应,科学谋划建立全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近年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思路。珠海市要进一步总结完善本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创建工作经验,为全省作出示范。 (三)建立企业基础数据 建立完整的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是构建体系的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要分地区、分行业、分领域调查摸清企业情况,建立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工商代码、行业类别、注册类型、企业规模、经营范围、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以及工伤事故、执法监察、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达标建设等相关信息的基础数据库。根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性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危险因素和安全标准化等级等因素,进行分级分类,为实施有效决策和监管提供基础信息。各地级以上市安委办负责组织调查摸底本地企业情况,建立完善本辖区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辖区的中央驻粤和省属单位)。 (四)制定隐患排查标准 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细化每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标准,并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监管要求和监管主体,作为企业排查治理隐患的标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依据,使企业知道“做什么、怎么做”,使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省安委办牵头制订全省分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具体细化、补充完善有关标准。 (五)构建监管信息系统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核心是建立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包括企业基础信息、隐患自查自报和量化绩效考核等平台。利用该系统,企业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施有效监管。省安委办牵头组织开发全省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各地、各部门依授权使用,并可在信息系统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建设,以满足本地、本部门安全监管实际需要。 (六)完善安全监管制度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创建工作。一是组织制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明确企业自查自报事故隐患、监管部门监管措施和职责。二是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量化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标准化评级体系、日常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的指标,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三是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标准化评定等级,以及生产经营性质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监察,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底之前) 转发《国务院安委办通知》,提出贯彻落实要求和精神,在学习北京市顺义区和我省珠海市等地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全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设实施方案。 (二)基础准备阶段(2012年4月至5月底) 以珠海市为省级先行工作试点,进一步完善珠海市创建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的主要经验和做法;适时召开全省现场会,总结推广珠海市先进经验;推进各地、各部门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各项部署,指导各地调查摸底本地企业基本情况,着手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 (三)全面建设阶段(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 全面开发建设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各地、各部门初步建立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录入信息系统;重点制修订高危行业(领域)以及冶金、机械等工商贸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制定完善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分级分类监管等制度,明确各级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四)完善验收阶段(2013年7月-2014年) 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理顺工作机制,构建起体系完整、内容科学、运转高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的重要内容;制定切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以及保障措施;要进一步理顺和细化有关部门和属地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管什么、谁来管”,做到工作部署周密、职责分工明确,整体有序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二)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标准化建设、执法检查、安全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统筹谋划,科学推进体系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发展,整体提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水平。 (三)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按照“先行先试,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全面实施”的思路,抓典型,促发展。积极发现、培育和树立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典型地区、典型企业和先进事例,广泛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要认真做好阶段性的工作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研究对策,不断巩固提高工作水平。要加强与先进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不断丰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内容,全面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完善机制,加强监管。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调动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各司其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定期考核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加强宣传,形成共识。充分利用公共媒体资源,加大宣传力度,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职工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营造社会氛围,形成共识。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媒体监督作用,防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创建过程中走过场、形式主义问题。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督促其抓紧整改。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识和能力,广泛发动企业员工,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隐患,推动企业安全达标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