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开展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以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为组织保障,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旅游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 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含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 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 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 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 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 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 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 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
14.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 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的,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未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2. 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未配备统一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校车驾驶员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危化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3. 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对项目建设的正常管理的。
4. 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车站码头、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及“三合一”建筑等重点单位未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5. 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借试生产延期之名拖延和逃避安全生产许可和事故隐患整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的。
6. 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未按规定采购合格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的。
7. 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给无资质、无合法手续客户的。
8. 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不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相关台帐的。
9. 旅游。游乐设备、设施未取得检验检测安全合格证投入运营的;旅游特种设备和大型娱乐设施未按规定保养检修的。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即日起,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底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前两年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成果,分析研究薄弱环节、部位,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行动、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执法联合行动,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地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9月10日前报送省安委办。省安委会将根据各地、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省政府成立由刘志庚副省长任组长,林英副秘书长和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教育厅、国土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海洋渔业局、省旅游局和广东海事局领导为成员的“打非治违”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领导全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地政府要参照省的做法,设立相应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和人员名单连同工作方案一同上报省安委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确保专项行动有序高效开展。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要按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强化执法联合行动。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行动工作机制,对于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和领域,地方政府应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管理责任,防止出现互相“扯皮”现象。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广东省2012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方案》工作安排,密切配合,有序组织开展执法联合行动,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要结合我省“三打两建”活动,注重源头治理,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铲除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逐步建设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危害以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四)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要深入分析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打非治违”工作是《广东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2011—2012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切实落实各地政府特别是县、镇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切实做到统筹兼顾。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三打两建”活动相结合,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逐步建设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秩序,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