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方案》共有9个部分44条,明确了“实施严格的安全准入制度、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强制推行安全技术装备、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安全监管五项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等九项重点工作,细化了包括云南省安全监管局在内的31个部门以及各州市人民政府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的职责。
其中强调,由云南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全面落实安全监管五项制度:一是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严格落实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督促各地、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向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在民生类媒体上以适当的方式公布伤亡事故控制考核指标情况,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三是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和超半年、年度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存在非法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是督促各级政府建立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和有关部门查处的一般事故,由州(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的较大事故,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每年挂牌督办一批重大隐患,并在媒体上公布。
五是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公示公告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公布。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1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