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1”较大容器爆炸事故
浏览: 5362 发布于2014年07月01日
2014年7月1日凌晨1时20分左右,位于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内的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啶虫脒生产车间N-(6-氯-3-吡啶甲基)甲胺贮罐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贮罐内的N(6-氯-3-吡啶甲基)甲胺处于长时间保温状态,发生了缩聚反应,产生的大量热量和气体不能得到及时排出,导致容器增压发生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是:1. N-(6-氯-3-吡啶甲基)甲胺是合成杀虫剂啶虫脒的重要中间体,当时国内外均未见报道涉及N-(6-氯-3-吡啶甲基)甲胺的热稳定性和安全性,该化合物也不在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也未发现关于国内外同行业发生此类事故的报道和相关信息,相关单位在可研、安评、设计、生产过程中未能完全预见其潜在的风险。2.瑞泰公司1000 t/a啶虫脒生产线,是目前国内外最大的一条啶虫脒农药生产线,生产规模由原扬农集团100t/a放大到现瑞泰公司1000 t/a,中间体N-(6-氯-3-吡啶甲基)甲胺贮存由塑料桶(200L)常温固态(凝固点为37℃左右)保存改为不锈钢贮罐(5300L)保温(依据经验盘管通70℃热水)液态保存;操作方式由人工定量灌装、自然冷却搬运、储存、溶化、抽料到合成釜,改为流水线自动输送到合成釜。改进后,虽然减少了人工操作,改善了作业现场环境质量,保护了员工健康。但是,设计时未能预见N(6-氯-3-吡啶甲基)甲胺长时间液态保温储存时缩聚所产生的风险,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3.瑞泰公司和扬农集团在文件中使用不规范名称(苄甲胺)标识化合物N(6-氯-3-吡啶甲基)甲胺,容易造成化合物属性的误判,有可能导致可研、安评、设计的疏漏。4.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设计时,没有按危险物品必须有防火间距(安全距离)的要求考虑N(6-氯-3-吡啶甲基)甲胺生产装置与包装间和工具间等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