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的函
管三函〔2009〕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社团组织、安全评价机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意见》)施行后,对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规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据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反映,《办法》和《意见》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据了解,在《条例》修订意见中,初步考虑将修改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规定。经研究,为做好《条例》修订公布后《办法》的修订工作,现就《办法》和《意见》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征求你们的意见。
请于2009年10月30日之前,将《办法》和《意见》的修改意见及其理由说明函告我司,并将其电子文档发送到电子信箱(chemsos◎chinasafety.gov.cn)。
《办法》和《意见》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危险化学品”栏中下载(网址:www. chinasafety. 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