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3.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4.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擅自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7.其他化工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擅自进行生产的。
8.无相应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施工,或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检修、维修作业的。
9.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或整改超期的。
10.挂牌督办搬迁改造企业未按照搬迁改造计划实施的。
11.危险工艺改造完成后未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以及没有建立安全运行台账的。
12.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备案的行为。
1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14.企业存在严重违规违章指挥、作业行为的。
15.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承运,无详细出库台账的。
16.其他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