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明确,约谈对象为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约谈的主要情形为:发生一起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1个月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6个月内生产安全事故(含单项)死亡人数超过省政府下达控制指标的;打击所辖地区、行业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未按期完成省政府、省政府安委会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省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制度》明确,有关地市、部门、企业要认真汇报导致被约谈事故产生原因,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包括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础建设和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措施实施预期效果承诺。主持约谈的领导和单位质询,指导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要求。约谈后,要形成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