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奖金从同级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中列支,由安监部门办理发放。
辽宁省各级安监部门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需要说明的是,辽宁省的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实名举报,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发放奖金。
经调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监部门将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500元~30000元的奖励。
举报奖金发放标准为: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500元~30000元;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500元~30000元;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20000元;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或停止作业,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500元~20000元;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500元~10000元。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预先设置的化名领取奖金,签署化名办理签收手续;对无法通知举报人的或者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