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7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全国各地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企业公示牌设立、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内容更新等相关工作,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然而,笔者在企业安全检查时发现,各地重大危险源企业在执行《办法》时存在认识误区,执行方式五花八门,落实结果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把“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到实处,以下五个方面可作为抓手:
1.责任调整因企制宜
企业应以《办法》已明确的主要负责人7项责任、技术负责人6条责任、操作负责人4项责任为基础,结合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级别、规模进行适当调整相关人员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责任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检查中发现:有不少企业技术负责人责任中出现“定期”字样,而没有明晰的具体责任时间,导致《办法》执行和考核的操作性较弱,管理结果易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成为“空洞化”管理。
2.工作措施量化可执行
企业应把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每一条责任细化成具体措施,并且确保可执行、可量化、可考核;同时,明确履职周期,形成履职记录表。检查中发现:不少企业原文照抄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没有细化量化,操作性不强。安全责任不是假大空,也不是纸上谈兵,更不是空有制度高高挂起,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因人制宜地细化各层级措施,才能满足《办法》的管理初衷。
3.工作记录信而有证
企业各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应亲力亲为,按照履职要求推进工作,如实描述履职过程并记录。记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照片、录像或者附件资料。检查中发现:不少企业在履职记录中,仅填写“是”或“否”,且不能提供客观的佐证材料,如文件、照片、视频等,仅凭企业的自证。根据《办法》第九条要求,所有记录需可查询可追溯。
4.工作结果科学评估
企业应制定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评估制度,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周期、评估内容、评估结果、持续改进、评估人员、评估时间等方面内容,并且把评估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未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或者评估内容空虚、泛泛而谈,此举与《办法》管理初衷背道而驰,做成了应付检查而执行的表面文章,且无法使包保责任人对自己的安全管理工作产生职业成就感和归属感,对于企业科学推动“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产生了阻碍。
综上,只有抓住企业关键人,加强考核评估,补齐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短板,才能有效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不断提升重大危险源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