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内地城市曾经有两个有过高温保护方面的立法,一个是重庆,一个是深圳,但“活”到现在的立法只有重庆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深圳早在2009年终止了其高温保护办法。除此之外,更多的省市只有法律效力低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安监局职业卫生健康处处长潘光灿介绍,2007年重庆颁发了市政府205令(《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要求:37度以上天气,劳动时间不超6小时,12时-16时要暂停室外作业,中度高温(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要发5-10元高温补贴,强度高温(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要发10-20元高温补贴。以当地天气预报温度为准。
据了解,目前各地执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颁布于1960年,这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然而该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
潘光灿透露,目前全国性的高温天气立法尚属空白,为此,中央多个调研组将分赴各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