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求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违法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0〕23号规定,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打非”工作责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加大排查面和力度。重点关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未及时到期换证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等情况,以及非化工园区内的企业、“厂中厂”、零散偏僻地区的企业。
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真正落实主体责任,担负起企业的法定职责。当前要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宣传学习,提醒和引导企业不断完善安全条件,主动适应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要求。
三是有效规范执法检查,切实提高监查成效。加大对存在问题企业的跟踪督查,有效督促企业按照整改指令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认真详细做好整改情况的复查记录。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