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危险化学物700余吨
近日,南京六合区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内有公司违法试生产并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环己胺。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摸排,不久后,目标被锁定在南京某化学制品公司。随后,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展开调查了解,发现其经营范围为精细化工产品销售,所有销售的产品皆为自产产品,而危险化学品不在经营项目范围。
经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化学制品公司于2009年2月进入危险化学品环己胺试生产阶段,同时可对试生产的产品进行销售。但是,2010年5月,试生产期限到期后,该公司在未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生产化学品环己胺,用于自己生产和对外销售。根据《化学危险品名录》的规定,环己胺属于GB8.2类碱性腐蚀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当事人未经登记注册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截止案发时,该公司共生产并对外销售环己胺700多吨,销售额达780余万元。
须有安全许可才能生产
在调查过程中,该化学制品公司法人徐某向执法人员出示了一份《工业产品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及不合格项整改通知书,认为其已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所以生产行为不违法。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当事人只是申请办理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非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试生产期限截止之后,正式的许可文件下达前,该公司都不能以任何理由继续生产销售原本试生产的产品。何况,即使其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也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合区工商局一位李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含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领域,企业在正式生产之前,一般会进行一段时间的试生产,然后对试生产出来的产品(以下称试制品)进行测试,相应地调试生产设备,最后进入正式生产阶段。但执法人员常发现一些企业,在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对外销售试制品。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有关安全许可,方可从事一些如生产危险化学品等限制性的经营项目。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