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安监局最近颁发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首次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安全规划的证明材料;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园区);搬迁位于中心城市防护距离不足的化工企业到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并逐步推动其他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对现有不在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则上不予审批其新、改、扩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国家、
自治区有关要求且无力入园进区的小化工企业,逐步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