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有关社团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意见》)施行后,对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规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据一些地方、单位反映,前述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据了解,在《条例》修订意见中,初步考虑将修改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规定。经研究,为做好《条例》修订公布后前述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现就前述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征求你们的意见,并请你们结合《条例》修订意见中的有关内容,认真研究提出下一步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意见。
请于2009年8月28日之前,将《办法》和《意见》的修改意见及其理由说明和下一步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意见函告我司,并将其电子文档发送到电子信箱(chemsos◎chinasafety.gov.cn)。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