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武汉市各类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人数不少于员工总数的2%(按折算配备人数不足2人的,至少应配备2人,下同);冶金、交通运输、船舶修造、有色、建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人数不少于员工总数的0.3%;机械、电子、电力、医药、轻工、纺织、商贸、烟草、仓储物流、旅游、通信、农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人数不少于员工总数的0.2%。上述企业所属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应配备1人至2人。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中,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企业,应当依照现行规定,按不少于安全管理人员15%的比率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并且逐年增加,到2015年达到25%的目标。安全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5年内,市属大企业配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不得少于安全管理人员的50%。
企业应改善安全工作环境,为安全管理工作创造基本的工作条件,做到“五有”,即“有独立的办公用房,有电话和传真机,有上网电脑和打印设备,有摄录器材,有劳保用品和必要的工作器具”。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企业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对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每月给予岗位津贴,并按连续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年限,逐年增加。安全管理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受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享受中级职称待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凡在职取得安全工程学历或学位的,企业应为其报销学杂费。
武汉市副市长邵为民强调,各企业应认真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职权和相应的待遇。根据省政府339号令和市政府的规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企业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对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要每月给予300元以上的岗位津贴,并按连续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年限,逐年增加。同时,要充分赋予和保障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权利。
武汉市安监局局长李上玉说,市安监局出台《意见》,就是要加强建设、改善条件、稳定队伍、提高素质,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创造一系列有利条件。同时安监部门也要为企业搞好服务,做到监管与服务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