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或举报受理范围: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人员、环境、设施、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查、验收而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的;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四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五是其他危及社会、企业生产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办法》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含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都要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与举报奖励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从年初开始预拨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款专用。
《办法》规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告与举报人,要按实际查实的报告与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按照隐患危害程度等级确定,对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的安全生产隐患,给予报告与举报人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确定为极度危险,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报请市政府审定,予以重奖;其他报告与举报给予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