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启动实施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管理,要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发生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主要负责人逃逸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
《规定》明确,以下6类情形之一列入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目录: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职业危害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故意谎报、瞒报死亡事故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
《规定》要求,对被列入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管理目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从重处罚外,在整改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警示牌》悬挂在单位大门或其它显著位置;每月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整改情况,每季度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整改情况,每半年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整改进展情况;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隐患整改,整改结束由省安监局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