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是近两年曾被省局注销而未彻底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二类是在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企业。
严查11种行为:
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3.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擅自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5.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
6.无相应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施工,或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检修、维修作业的;
7.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9.企业存在严重“三违”行为的;
10.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
11.其他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