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形势需要 全面提升监管监察执法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解读之三 基础薄弱,装备不足,效能低下 近几年来,在国家发改委支持下,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了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投入力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能力有所提高,但由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建时间短,各级政府财力有限,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与实际需求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条件基础还很薄弱,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条件标准配置达标率较低,地区差异较大。安全监管部门办公业务用房紧张,部分市级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甚至长期靠租借方式办公。到“十一五”末期,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办公业务用房达标率仅为30.4%、29.8%和16.1%。 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不断推进,在执法效能等方面还存在众多问题。截至2010年底,全国由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直接执法监督的生产经营单位总数为527万家,其中重点监管监察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73万家,人均监管监察生产经营单位约70家,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范围点多面广,现场移动执法需求量大,而交通执法工具达标率平均不足30%,致使有效工作时间短;现场执法还基本靠眼看、耳听、手摸,缺少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手段,难以对事故直接原因作出科学判断,事故调查也难以按期结案。监管监察执法数据采集、信息查询、隐患监控等基础工作大多依赖传统人工手段,工作效率低下,科学执法难以得到保障,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率出现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安全监管监察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亟待提升。2010年,因缺乏正常执法条件而致使事故衍生被问责的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多达2000人,110名煤矿安全监察员在现场监察和事故勘查过程中遭遇险情,湖南等地因正常执法工作保障条件无法落实而出现基层安全监管人员集体辞职的情况,直接影响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的稳定。同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环境艰苦、工作任务重、风险高、责任大,当前的工作条件、职业安全健康保障水平与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 用于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和分析的装备数量不足,并呈逐级衰减态势,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到“十一五”末期,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检测装备达标率为6.2%、7.2%和4.4%,应急救援指挥装备达标率为12.5%、12.3%和6%,现场调查取证设备达标率为39.3%、33.1%和14.5%,现场快速执法设备达标率为22.6%、10.8%和9.5%。 此外,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东部、中部、西部在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方面差距较大,中西部总体落后于东部地区。 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装备不足,标准化建设达标率低,直接影响了监管监察执法的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直接影响了监管监察队伍稳定和监管监察执法的权威性,也直接影响了监管监察执法的成效。 任务明确,工程细化,投资多元 为着力解决政府部门监管监察执法能力不足问题,近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监察机构,国家、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所属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纳入建设范围,规划实施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实训考核、应急指挥和支撑5个体系11项重点工程。 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是《规划》的核心工程。“十二五”期间,按照《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配备标准》,将重点建设32个省级、333个市级、2856个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含尚在筹建的99个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14个师级、176个团级监管部门办公业务用房,并配备交通执法工具、现场监督检查与调查取证分析等各类执法装备。其中,中西部地区重点建设完善办公及核心业务用房,配置急需执法装备,保障基本履职需要,以满足应对事故预防、处置、查处等常规行政执法要求。执行标准配置目标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部分地区)、山东、广东8个东部地区配备执法交通工具1871辆,配备基础和专用执法装备72826台(套);执行基本配置目标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福建、海南、新疆及兵团等25个中西部及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以下简称中西部地区)配备执法交通工具9387辆,基础和专用执法装备26.64万台(套)。 根据《规划》确定的投资原则,项目中的办公业务用房、各执法交通工具,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中央适当安排;基础和专业执法设备,由中央分区域予以适当补助。其中,东部地区,每年由国家发改委和总局联合对项目建设提出要求,建设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解决;中西部地区(包括辽宁、河北、新疆兵团、福建省海峡西岸地区、山东革命老区)办公业务用房、各执法交通工具建设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解决,国家分年度下达装备配备补助资金。 在煤矿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方面,按照煤矿监察机构工作条件建设标准,围绕提高监察执法准确性、科学性和针对性,在现有基础上,重点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专业设备建设,为已成立的26个省级和76个区域煤矿监察机构更新补充交通执法工具、监察执法与取证听证等各类装备,提升监察执法水平和效能。改善省级煤矿监察机构工作条件,对18个省级煤矿监察机构危旧办公业务用房进行安全维修、加固和改造,更新供电、供水、消防、供暖和电梯等辅助设施,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安全稳定的工作场所。 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实施有序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工作条件建设项目是《规划》优先安排项目,将遵循全面推进、分类达标、优化配置、资源共享的原则推进。按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建设标准》,分别确定东部、中部、西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能力建设目标。“十二五”期间,东部地区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省级安全监管业务保障单位以及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业务保障单位将在基本配置基础上,建设完善分行业(领域)功能性监管业务用房并配置专业执法设备,有效提升执法工作技术含量,到2015年100%实现标准配置目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中西部地区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省级安全监管业务保障单位100%实现基本配置目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工作条件建设基本配置标准的通知》)。 综合考虑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紧密围绕“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处理”管控过程,自2012年起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在“十二五”时期完成全部建设工作,优先解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工作条件建设滞后问题。 目前,全国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编制工作正在进行中,工程的前期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和安全等各项建设条件也在全面落实中。按《规划》要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建设工程和煤矿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工程将在年内正式启动,其他各项工程也将逐年有序开展实施。 可以预期,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建设任务和重点工程的实施与落实,将有力推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进程,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的机动执法、科学执法和权威执法,有利于组建起高素质、高效率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队伍,健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长效机制,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