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
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
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1〕158 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6月28日,省编办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鄂编办发〔2011〕17号,以下简称《通知》),重新调整完善了我省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即防、治、保)三个环节分别由安监、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赋予了安全监管部门在事前预防、过程监督、事故查处等方面的职责,确立了安监部门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我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职业卫生事关广大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党和人民赋予安监部门的神圣职责,是推动安全生产实现根本好转的有效途径。
1.充分认识职责调整完善的重要意义。调整完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迫切需要。这次职责调整是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标志,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寄托了社会各界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期望。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职责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分析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2.抓紧做好职责调整工作。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把调整和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作为当前首要的工作任务之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省编办《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相统一的原则,认真研究提出调整完善职责、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尽快调整和明确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构建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在职能调整过程中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重点要确保新增职能后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执法装备到位,确保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到位,以满足职责调整后监管工作需要。要积极主动与卫生部门沟通衔接,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等职责的交接工作,确保职责调整过程中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3.努力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各地要根据职责调整后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市、县(市、区)级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责任,确保职责调整后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安全监管部门已经独立设置职业健康监管内设机构的,要根据职责调整后新增加的职能,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尚未独立设置内设机构的,要根据职责调整和本地区的实际,争取尽快设置独立机构,充实熟悉业务的人员。
二、把握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定位,切实加强职业卫生预防环节的监管职业卫生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行业和领域,职业卫生监管既有行业监管职责,也有综合监管职责。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准确把握职业卫生综合监管的法定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作用,突出“牵头、协调、监督、查办”八字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同时,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要处理好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的关系。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我们要通过安全生产推动职业健康工作,把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列入计划、统筹考核;二要处理好安全监管部门与其它负有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部门间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三要处理好本系统职业健康监管机构与各专业安全监管机构的关系,加强内部分工协作,注重发挥各专业安全监管机构的作用,强化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在职业病事前预防、过程监管、事故查处等环节上形成安监系统内部监管合力。
三、突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重点,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继续做好职业危害申报、作业场所监督检查和职业危害重点行业专项治理等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围绕这次职能调整中新增加的职责进行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1.认真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控制职业危害产生的源头,必须强化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合作,确保此项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建设项目审批联动机制,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及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要求,防止建设项目“带病”生产和运行。
2.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大力加强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向职工提供,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查处并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3.积极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要在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和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掌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总体状况,为评估监管执法效果、制定法规政策、确定执法计划、改进行政执法办法措施等提供信息支撑和决策依据。
4.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后,省安监局将尽快制定《实施意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对使用高毒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许可的发证范围,健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审查、发放等工作程序,切实把好源头监管关。
5.加强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作用。职业卫生监管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据科学的检测数据,必须有强有力的技术服务体系支撑。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逐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较为完善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规划,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积极创建职业卫生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机构,健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整合利用我省现有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发挥其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构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切实强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归口管理,建立规范资质认定工作,不断充实完善技术力量与装备,服务全省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各地安监部门要按照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二大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在全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服务”的原则下,积极创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机构。建立职业卫生专家人才库,真正使专家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等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以满足新形势下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需要,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四、加大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营造良好的监管工作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媒体平台,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控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全面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二是加强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用人单位守法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意识。三是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增强其防护意识和能力。
五、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涉及安监、卫生、人社、工会等部门,要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与配合。各地在职责调整后,要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逐步建立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共享资源的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共同研究磋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职业卫生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创建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