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主产企业事故状下“清净下水”
来源: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浏览: 5303 发布于2007年03月23日
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 爆炸事故中,大量消防水携带泄漏物料进入松花江,导致松花江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我国迄今为止发生的最为严重的一次水污染事件,给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和高污染、高风险企业带来的教训无疑是深刻的。由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企业基础薄弱,大量老企业建成时间较早,设计、建设不规范,事故状况下“清净下水” 的收集处置措施和事故池的设置和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事故状态下的“清净下水” 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收集,便会沿地面流淌至雨水管道,最终汇入江河湖泊,造成地下水、地表水的严重污染。如何完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 的收集处置成为大部分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吉林双苯厂事故过程
2005年11月13日13时35分,吉林市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苯胺二车间硝基苯精制单元,硝基苯精制塔T102发生爆炸事故。爆炸发生后,反应容器和管道破裂,苯类有毒物料泄漏,与冲刷设备的大量消防水混合,含有苯类有毒物的消防污水没有进入事故缓冲池而是直接从雨水、消防水等“清净下水”的排放口直接流入松花江,长达80km的污染带顺江而下,造成松花江下游城市哈尔滨供水系统瘫痪,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也带来了恶劣的国际影响。
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 的特点,以及收集处置措施
1、 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 的特点
(1)水量不确定
由于事故状态下的“清净下水”只是在发生事故时产生,因而其水量与消防时实际用水量及事故泄漏化学品量有关, 而消防实际用水量与火灾严重程度密切相关。当火灾处于初期或程度比较轻时,消防实际用水量就小,产生的事故状态下的“清净下水” 的量也就少;当火灾程度比较严重时,消防实际用水量就大,产生的事故状态下的“清净下水” 也就多;当火灾特别严重时,企业内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要求,需要动用企业外部消防设施,此时产生的事故状态下的“清净下水”就更多。
(2)污染物组分复杂
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化工装置千差万别。不同的化工装置、不同的工艺流程、反应物质不同,火灾发生时不同的泄漏点位置,事故状态下的“清净下水” 中污染物的组分都会不同。物料泄漏量不同,事故状态下的“清净下水” 中污染物的浓度也会有很大差异。
事故状态下的“清净下水” 具有区别于其他形式污水的特点,但是无论何种形式的污水,它都存在着收集与处理的问题。
2、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与处置措施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环保等相关法规、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应该做到清污分流,事故状态下的“清净下水”也应该从未受污染的水中分流出来。因此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与处理是必要的,不能因为火灾就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特别是生产过程中含易燃、有毒物质的企业,这
个问题更应重视。一般采用的方法是修建事故缓冲池,在装置区、储罐围堰内增设通往事故缓冲池的管道和阀门,在事故缓冲池周围设置通往污水处理厂的管道、阀门和污水泵。
(1)修建事故缓冲池
将来一旦出现风险事故之后,把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和一些不正常的污水,都收集到这个地方,把水暂时储存起来,事故过后再进行处理,处理完之后,符合排放要求再往外排。事故缓冲池须有一定的调节容积,充分考虑消防水的水量和消防水的持续供水时间。缓冲池的容积没有明确标准,大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没有通往污水处理厂的管道,若消防实际用水量超过容积,消防污水就会溢出事故缓冲池,流人雨水管道,污染环境。但是,如果将事故缓冲池做得很大,势必又增加了土建投资。如何经济、合理地确定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池的容积,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2)在装置区、储罐围堰内增设通往事故缓冲池的管道和阀门
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 与未受污染的“清净下水” 的切换,按以下步骤进行:平时将反应装置区和储罐区围堰的通往事故缓冲池的阀门打开,将雨水系统的阀门关闭,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 被直接排放到事故处理池;平时遇到需要冲洗设备或雨天等,将通往事故缓冲池的阀门关闭,雨水和冲洗水等被限制在装置区和储罐区围堰之内,经检测人员取样分析,如确认未被污染,打开通往雨水系统的阀门,将场地内积水排至雨水系统;若分析结果显示“清净下水” 已被污染,则启动污水池内的污水泵,将受污染水送至污水处理厂。
(3)事故缓冲池设置通往污水处理厂的管道、阀门和污水泵
若水量超过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 缓冲池容量,则使用污水泵将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抽到污水处理站。前提是要有条件铺设通往污水处理站的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