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独山子“10•28”特大爆炸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
来源: 化工安全与环境 浏览: 5743 发布于2007年03月08日
造成19人伤亡的2006年“10•28”新疆独山子在建原油储蓄特大爆炸事故,被认定为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或受行政处分。
2007年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经“10.28”特大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起事故直接原因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在对在建原油罐浮顶船舱内进行防腐作业时,使用非防腐照明灯具,电线严重老化,多处接头和绝缘损坏;作业时没有按规定安装机械通风设施,致使使用的防腐漆料和稀释剂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机溶剂挥发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在舱内大量积聚,遇照明设备产生的电气火花发生爆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陈某等6人移送司法机关,鉴于该公司T-101项目施工队队长兼安全员陈某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司法责任;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刘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20万元罚款;对独山子众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王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和独山子众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被处以55万元和60万元罚款。
2006年10月28日19时16分左右,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在对独山子在建原油储蓄罐进行防腐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13人死亡,6人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