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导则(试行)》修订意见的函
管三函〔2009〕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社团组织、安全评价机构: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已经试行六年有余,对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了解,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意见中,初步考虑将修改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规定。经研究,为做好《条例》修订公布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及其许可工作,现就《导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征求你们意见。
请于2009年11月30日之前,将《导则》的修订意见及其理由说明函告我司,并将其电子文档发送到电子信箱chemsos@chinasafety.gov.cn。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危险化学品”栏目中下载(网址:www. chinasafety. 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