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新闻发布行为,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充分尊重和保障会员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化学品领域安全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精神,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工作应遵守协会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展示协会良好公众形象。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置
第三条 协会设新闻发言人,在新闻中心配合下开展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言人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应熟悉本领域和协会情况,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以及较强的语言表沟通能力。人选一般在协会党政领导班子中产生。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新闻发言人岗位因故出现空缺时,由协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代履行新闻发言人职责。新闻发言人因故不能或怠于履职,理事会可以更换新闻发言人。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协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协会新闻发布活动,审定重要新闻通稿,分析新闻发布事后成效。
(二)按照有关授权和决定,统一对外发布协会新闻、声明及相关信息,接受或约见媒体记者采访。
(三)推动协会管理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四)及时、准确、主动地对本领域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说明。
(五)及时披露本领域突发事件、重大事项的事态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六)主持新闻发布会。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协会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定和工作部署,协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筹备、进展和成效。
(二)协会的发展情况和取得的重要成就。
(三)协会的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收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四)媒体和公众普遍关注的化学品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社会热点问题等的相关信息。
(五)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六)其他协会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不定时进行新闻发布,或根据协会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或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安排专题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气会。对本领域影响较大的事项或活动,可以通过新闻通气会的形式,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三)组织集体采访。根据媒体关心的问题和需要现场采访的事项,有针对性地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集中采访报道。
(四)发布新闻通稿。协会工作动态、重大事项、行业突发事件等时效性强的信息,由协会新闻中心提供新闻通稿,经新闻发言人审核后,提供给新闻媒体。
(五)其他发布渠道。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强化门户网站、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渠道建设,增强新闻发布的主动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新闻发布的程序:
(一)确定主题。新闻中心根据发布内容要求,编制发布计划和主题,送新闻发言人审定。重大主题、突发性事件回应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重大新闻发布前,及时向协会党政领导班子或协会理事会履行报告程序,并报请协会领导批准后对外组织发布。
(二)前期准备。新闻中心安排发布事宜,包括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口径,邀请新闻媒体。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稿、新闻通稿和答问参考,由发布内容涉及的各部门(项目部)、有关企业单位和协会会员提供相关材料,协会新闻中心汇总,并报新闻发言人审定。
(三)新闻发布。一般情况下由新闻发言人主持发布,发言人也可根据发布需要报请协会领导出面发布,或指定相关业务负责人担任专项或临时新闻发言人。新闻中心根据新闻媒体的需要,可安排记者对发言人或参与发布的相关领导进行专访或集体采访。
(四)新闻审核。新闻媒体发稿之前,新闻中心应对其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发布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五)成效评估。新闻中心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效果,并对发布工作进行总结。
第五章 新闻发布的工作要求
第十条 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以协会新闻发言人名义擅自发布或提前透露有关新闻信息。对涉及重大政策、重大事件内容的发布,协会领导班子要严格把关,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一条 协会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