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石*刚

于7个月前留言:

您好,请问五点式安全带必须有腰带吗?规范没看到要求,我们实际买的3M安全带就没有腰带,没有腰带是否能够起到保护作用?

回复:
您好,按照《坠落防护 安全带》(GB 6095-2021)第5.1.6条,安全带中的腰带应与护腰带同时使用。

周*扬

于7个月前留言:

咨询专家:GB30871特殊作业票中“作业负责人意见”一栏是否应由实施特殊作业的外来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填写?外来承包商是否必须也要安排作业监护人,和作业所在单位实行“双监护”?

回复:
您好,“作业负责人意见”一栏应由实施特殊作业的“作业单位”某负责人或该项作业的临时负责人填写,如果作业单位是承包商,则作业负责人是承包商的某人。GB 30871标准中未明确要求实行“双监护”,企业应视作业活动的复杂性、风险分析的结果,必要时增加作业监护人。

远*志

于7个月前留言:

干粉灭火器在有效使用年限内还需要执行首次5年一灌装,后期2年一灌装维护不?

回复:
您好,根据《灭火器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T/CPQS XF003-2023),第4.4.2.2条规定: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使用期限满3年应进行首次维修;当使用环境、防护要求等发生变化时,首次维修时间应适当提前。维修灭火器的最高使用期限:(1)干粉灭火器 2年;灭火器最高报废年限(出厂之日起):(1)干粉灭火器 10年。

杨*慧

于7个月前留言:

老师您好,如果某一作业人既有焊工证,也有电工证,那么动火作业人和关联的临电作业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回复:
您好,可以。

石*刚

于7个月前留言:

您好,1.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1年1月4日颁布的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中第1.2条 适用范围的第二条之规定:“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描述中不涉及检验条款,是否可以认为消防灭火用气瓶无需检验,还是有其他要求?2.消防灭火用的七氟丙烷钢瓶及干粉灭火系统的氮气钢瓶、氮气启动瓶等是否需要检验?具体执行什么规范要求?谢谢!

回复:
您好,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检验。详情请咨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李*茂

于7个月前留言:

各位专家好!在检查工业气体充装企业时,发现氮气监测报警器失效,不能报警,可否依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回复:
您好,检测报警器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未通电、数据有严重偏差等),判定为重大隐患。

赵*顺

于7个月前留言:

请问:为了便于爆破片的检查或更换,爆破片可以安装在阀门的后面吗?阀门处于常开状态。(压力容器——阀门——爆破片——泄压排放管)

回复:
您好,按照《爆破片安全装置第2部分:应用、选择与安装》(GB 567.2-2012)第6.1.4条,爆破片前可以安装截断阀,需要注意的是,截断阀应采用直通型结构,其连接型式与强度等应与爆破片安全装置配套,且阀门应能被锁住或铅封(全开或全关时);爆破片安全装置与承压设备之间设置截断阀,若承压设备自身产生压力的,且设置截断阀为检修或更换爆破片安全装置用时,则截断阀在正常工况下应保持全开启状态并被锁住或铅封。当需关闭截断阀,且承压设备仍在正常使用时,管理人员应留在现场;当管理人员离开现场,截断阀应处于全开启状态,并有铅封等防止关闭的措施。

马*亮

于7个月前留言:

请问,从业人员安全再教育是车间级开展还是班组级开展。

回复:
您好,没有明确规定,学时符合要求即可。

冉*波

于7个月前留言:

GB30871-2022里4.13 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 b)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 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我想问的是,整个4.13的标题说的是作业现场照明要求,其他条款也都在说照明电压或灯具,但“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 V”这句话里说的是“作业电压”,这个怎么理解,是指作业工具的电压还是照明系统的电压?

回复:
您好,“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 V”应理解为照明电压不应超过12V。

X*n

于7个月前留言:

https://www.chemicalsafety.org.cn/article/xrm18nd35eg20e5p 最后一句话 “未定期开展有限空间应急演练,员工有限弓箭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作业现场未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有错别字:“有限弓箭”应为“有限空间”。

回复:
您好,十分感谢,已修改。

赵*顺

于7个月前留言:

您好,感谢对我留言的回复。我再把问题详细说一下,还请专家给我一个依据,我查不到依据在哪里。(现场实际安装方式:在一个煤气缓冲罐的泄压管上安装了两个爆破片,管端有防爆轰型阻火器。泄压管上的爆破片采用串联的方式,管道短节上下各一个爆破片。) 问题:设计采用串联方式安装爆破片是否可以。依据是什么?

回复:
您好,为了防止爆破片因轻微的腐蚀或因疲劳而提前破裂、操作被迫中断从而影响设定的更换周期,可将两个爆破片串联配置。可参照《爆破片安全装置第2部分:应用、选择与安装》(GB/T 567.2-2012)第6.1.3条“爆破片安全装置与安全阀组合装置的安装”有关要求。

卢*鹏

于7个月前留言:

请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条有没有再更新?

回复:
您好,请留意官方正式文件。

郭*军

于7个月前留言:

你好,请问下我是于2021年在安徽合肥由贵协会和安徽安全生产协会联合组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证书(202120期),现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现组织2024年的危化标准化培训,为什么我现在报不了他们的再教育复训考试?电话咨询他们,他们回复是我们这期的证书信息不在他们那,请问贵协会有解决办法吗?

回复:
您好,相关部门答复,请电话联系化学品登记中心或者联系安徽安全生产协会相关负责人解决。

安*亮

于7个月前留言:

老师好:请问一下,一个“两重点一重大”的危化生产单位,由于人数少于100人,该单位。生产总监与安全总监是同一人,又同时负责设备、技术、质量工作。该单位,这样设置是否合理合法?

回复:
您好,根据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三条的要求,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如果只有安全总监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专职要求。

夏*兵

于7个月前留言:

为什么刚刚充了半年会员,下载文件时还是会弹出窗口,无法正常下载

回复:
您好,已联系相关业务人员办理。

阮*国

于7个月前留言:

请问一下:我公司在氨水储罐区进入储罐进行动火作业,涉及受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其中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到在同一处配电箱处接焊机电源、接角磨机电源以及接一个轴流风扇的电源,那我们需要开几个临时用电,是否可以只开一个临时用电,如果开一个临时用电,作业内容如何填写。

回复:
您好,如果同一项作业需要使用多个不同的电气设备(如电焊机、角磨机等),只需办理一张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就可以。电源接入点及作业内容可据实填写。

宋*波

于7个月前留言:

你好老师:根据应急管理部2019年第2号令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应急演练必须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中是否必须填写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如不涉及演练方案、过程不符合实际等问题可否不写(例如:演练不够紧张、没有紧迫感;通讯描述不够清楚等)在演练实际讲评中描述一下就可以?因为实际演练后进行评估报告编写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如果未填写,有些专家可能会对演练过程提出质疑!难道你们们的演练都没有问题?

回复:
您好,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要注重对演练过程的评估,一般要设置演练评估小组。如果经评估确实无问题及修订意见、改进措施,应在各项填写“无”,并保留评估记录。

赵*飞

于7个月前留言:

老师您好,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这个报告是指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吗?如果是,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是否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出具日期有要求?比如说我公司22年5月出具的现状评价报告,25年3月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22版现状评价报告是否可用?

回复:
您好,首次取证时,该“安全评价报告”是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正常延期换证时是指“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如报告编制日期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日期间隔太长,可能会出现评价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不一致的情形,需要重新开展评价。

柳*楠

于7个月前留言: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员培训考试今年还组织吗?

回复:
您好,请联系登记中心吕晓蓉15066881125。

童*生

于7个月前留言:

危化企业在有重大危险源的情况下,节假日领导带班值班中, 1、领导是什么层级的领导,类似非经管层,工程技术部负责人/生产运营部负责人合规吗?还是一定要经管层领导且只能是安全/生产等现场相关的负责人?是否有相关规定明文规定依据参考学习,谢谢。 2、若为领导值班带班,是否需要在已有应急人员24H值班的情况下,要求现场领导24H值班? 3、举一个具体的例子,在公司已经有其他部门及应急人员值班的情况下,安全总监已经作为领导进行值班,安全监察部是否需额外再安排人员进行现场人员值班? 希望能有明确具体的规范解释以供学习,再次感谢您的帮助,谢谢!

回复:
您好,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的要求,企业应制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并严格落实,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