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安*亮

于3个月前留言:

老师好:请问一下,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这几个负责人都是谁?可以这样理解吗(安全生产负责人为企业的ESH总监;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生产总监;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企业的总经理)盼复!

回复:
您好,‌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同一人,ESH总监、生产总监等是企业内部的具体岗位,承担相应的安全职责。参考应急管理部2022-07-10危化监管二司回复:您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曾*鹏

于3个月前留言:

你好,实验室检验人员在实验中会使用,苯胺,正己烷,四氯化碳等属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化学试剂。但对本岗位的空气环境进行检测,检测出有害因素浓度为0。是否可认定为未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化学试剂是否属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回复:
你好。根据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2020年4月29日回复,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已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请您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王*劲

于3个月前留言:

您好,请问在系统申请协会的外聘专家大约多久有结果?

回复:
您好,已告知相关部门领导给予答复。

冉*波

于3个月前留言: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4.通用要求中4.11 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规范中只要求审批环节符合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问题:规范中未明确要求必须逐级审批,我公司目前对特殊作业管控较严,涉及审批人员较多,存在按照顺序审批的话先签字的人员未到,后签字的人员先到现场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在制度中要求只要是审批人员,谁先到检查了安全措施和票证填写情况后就可以签批,不用管审批人员填写的时间先后顺序,或制度中不明确提及,但实际上这样执行?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1条要求: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有:a)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b)应核查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c)应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因此,应按照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作业票审批顺序及审批级别逐级审批。

田*浩

于3个月前留言:

请问协会今年还安排标准化内审员培训吗

回复:
您好,请联系吕晓蓉老师 15066881125.

安*亮

于3个月前留言:

老师好:请问一下,生产装置停车检修,整个装置全部停产,并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了安全隔离措施,也与生产部门经理进行了评估,符合二级动火条件。那么,此时管廊架上的相应的管线动火,是一级还是二级?整改装置的置换、隔离、分析包括管廊上的物料管线。盼复!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1.2条规定:特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第5.1.3条规定: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第5.1.4条规定: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另外:(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应用问答(第二版)第37条:按照GB 30871-2022第5.1.3条的规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如果管廊处于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且管廊上无易燃介质管道,管廊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属于一级动火作业。 (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应用问答(第二版)第39条:如果管廊上面其中一条工艺介质管线已经置换合格并与其他管线隔挡,则该管线上动火作业可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如果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某设备、管道已经置换合格并与其他设备设施隔离,则该设备、管道上的动火作业可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徐*佑

于3个月前留言:

你好,请问老师:设备供应商的技术人员进入现场需要登高进行设备指导安装、调试,需要取得高处作业证吗(实际作业高度3米,平台有护栏)

回复:
您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安*亮

于3个月前留言:

老师好:请问一下,某企业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裂解工艺)。怎样确定应取证的岗位有那些?例如,其中控室人员,需要取得危险化工工艺(裂解工艺)的资格证吗?盼复!

回复:
您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因此,直接从事裂解工艺的作业人员都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安*亮

于3个月前留言:

老师好:请问一下,危化生产企业使用电子特殊作业票,在进行开具时,审批人、监护人等相关人员要到现场吗?如果需要到现场进行操作,人员定位系统的人员聚集报警会被触发,此类报警是否可以在开具作业票时,进行静默设置?盼复!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1条: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有:a)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因此,审批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审批。 人员定位系统触发聚集报警是否进行静默设置,应根据企业报警管理策略进行确定,并在相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侯*开

于3个月前留言:

请问,一个人是否可以从事同一时间段内的两处高处作业,例如:张三在甲和乙位置同一时间分别开具了高处作业票,张三是否可以在两处位置来回作业(甲和乙位置相距500米),或者甲位置作业票没有验收,张三是否可以在乙位置作业。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 通用要求”对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作业危害分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个体防护装备佩戴、安全措施交底、作业涉及设备/设施/工器具等检查、作业审批、交叉作业、作业人员资格、监护人设置及相应职责、作业审批人职责、作业现场照明系统设置等做出了规定。虽未明确不能在同一时间段在多处位置作业,但若出现此类情形,可能涉及人员转移、交叉作业、作业监护等多种影响因素,因此,不宜在同一时间段从事两处高处(或其他)作业。

肖*涛

于3个月前留言:

我这里有一个输送苯原料,产品,环己酮产品的运输管廊。安全风险评价报告,社会风险基本可接受。一级风险对应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152.34米,二级风险对应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193.75米,我们有15户村民就在这152.34范围之内。请问这个范围之内的人员是否应该撤离到二级风险距离之外居住。谢谢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第3.1.4条规定:一般防护目标中二类防护目标判定条件包括居住户数10户以上30户以下,或居住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第3.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防护目标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不超过表2中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其中,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个人风险基准/(次/年)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3×10-6,危险化学品在役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1×10-5。同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第4条规定:若社会风险曲线进人不可接受区,则应立即采取安全改进措施隆低社会风险。因此,企业应按照标准要求,核实个人风险及社会风险,确定相应安全措施。

吴*怒

于3个月前留言:

如何投稿

回复:
您好,请投递稿件至ccsa@ccsa.net.cn 。

门*阳

于3个月前留言:

专家您好,请问在球罐检修过程中使用非防爆充电式手枪钻搭设球罐内外部脚手架,开具高处作业票时是否需要开具动火作业票?因为是在球罐区内,算是特级动火吗?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1.2条规定: 特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第5.1.4条规定: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4.6条规定: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郑*冲

于3个月前留言:

请问老师,前段时间我从化工人才平台提交了专家申请,从什么地方能够查看是否审核通过?

回复:
您好,只能登入化工人才平台查看。

王*胜

于3个月前留言:

各位老师好,我已经认证协会专家;后续如何参与协会相关工作?协会是否有相关培训和指导及相关安排?

回复:
您好,请等待相关部门通知。

冉*波

于3个月前留言: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严禁不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问题:库房的“三同时”手续中列出储存10种危化品,后因生产需要增加或变动了一些危化品,但是火灾危险性等级满足消防要求,也不存在禁配物质混放,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整改,应该如何整改?如果增加的品种不是危化品,是否需要整改?

回复:
您好,问题未说明变动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原辅材料还是产品。不论是属于原辅材料还是产品,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规定,即使在满足消防要求,也不能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因为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变化,往往意味着生产工艺进行了调整,甚至产品发生了变化。如果变化后的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不仅涉及变更风险的管控,还有可能涉及“三同时”等法规要求,甚至涉嫌非法生产。因此,此类问题应区分增加危险化学品品种是原辅材料,还是产品,并按照“三同时”、变更管理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如果增加的物质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则应综合分析其理化性质、火灾危险性、与其他物质是否反应等因素,执行相应管理要求。

李*亮

于3个月前留言:

关于GB15603-2022的一些疑问 1)关于GB15603-2022中6.2.5中堆垛的定义,“堆垛”应理解为是一个统一的词语,还是“堆”和“垛”是两个定义? 2)仓库里面化学品存放是用地台板垫底的,6.2.5的堆垛是以每块板为一个堆垛,还是以每个品种(面积不大于150平方米)为一个堆垛? 3)3.4里面的“隔开储存”定义中“隔板或墙”的高度具体要求是怎样?

回复:
您好,1.《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3术语和定义”中无“堆垛”的内容。《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1995)“3定义”中也无该内容。请咨询标准编制单位。 2.《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未规定堆垛以品种或地台板区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管理制度做出规定。 3.《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未对“隔板或墙”的高度值做出规定,但应保证其高度大于隔开物料的堆垛高度,并符合“6.2.3堆码应符合包装标志要求;包装无堆码标志的危险化学品堆码高度应不超过3m(不含托盘等的高度)”的要求。

许*卫

于3个月前留言:

10%LEL的氨气怎么换算多少PPM的氨气呢,体积分数、LEL%和PPM之间换算有什么计算公式吗

回复:
您好,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附录B:本标准中,浓度单位ppm(μmol/mol)与mg/m3的换算关系。《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2.0.11爆炸下限”是指: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低浓度。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低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根据附录C“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氨的爆炸下限V%为15%,则10%LEL即1.5%。

王*华

于3个月前留言:

你好,老师。 企业对原来的年产30万吨的工艺进行改造,每年90万吨项目。 问题一:这种技改项目和“原安监总局45号令”中的改建项目是一回事吗? 问题二:如果是改建项目需要走那些程序?三同时需要重新,需要重新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之后的试生产、竣工验收都要有吗? 感谢你的解答。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明确了新、改、扩建项目的定义。请根据定义判定公司项目性质。另外,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因此,新、改、扩建项目,均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应程序。

史*卫

于3个月前留言:

危化品条例第19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应保持相应的距离。但是又查不到哪个规范明确这个距离是多少?请问这个距离到底是多少呢?谢谢!

回复:
您好,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89)环管字第201号发布,2010年修正)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可见,该保护区范围不是一个定值。 另外,该规定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见,各地保护区范围不一致。因此,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