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陈*军

于3个月前留言:

请问专家老师:在特种作业申请办证时,安全交底人可以和监护人是同一个人吗?谢谢!

回复:
您好,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要求,开展特殊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和设置监护人员,但未明确禁止安全交底人不能与监护人员是同一人。

薛*峰

于3个月前留言:

在生产区的变电所内进行电机单试需要开临时用电票吗?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3.10条:临时用电: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黄*良

于3个月前留言:

现在请第三方做HAZOP分析,专家检查都提出没有分析主席证,请问HAZOP分析一定要有主席证吗?依据是什么?团体标准必须强制执行吗?

回复:
您好,团体标准是由特定的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具有行业指导和自律性质。团体标准的制定往往是为了满足特定行业内部的技术要求、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等目的。团体标准通常可以作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应用指南》(GB/T 35320-2017)第6.3条:“分析组长应具备丰富的HAZOP分析活动经验并经过严格的训练”。《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应用导则》(AQ/T 3049-2013)第6.3条:“分析组长在组织HAZOP分析方面受过训练,富有经验”。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 001-2018)第4.2.2.4条:“HAZOP主席应接受过第三方机构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HAZOP分析工作通常由一个分析团队完成,HAZOP分析团队成员的技术能力是HAZOP分析质量的重要保证,而HAZOP主席是分析团队的核心角色,对分析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HAZOP主席技术能力评价规范》(T/CCSAS 051-2024)明确列出了对 HAZOP主席技术能力评价的详细要求。

罗*文

于3个月前留言:

请问消防泵房(有柴油引擎泵)是否可以视为散发火花的地点或明火地点

回复:
您好,《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三章,明火地点: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不同厂家型号的柴油消防泵运行工况不同,但均不应有正常运行时外露火焰的工况,也很难出现赤热表面或飞火的情况,所以不建议柴油消防泵作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来考虑。

远*志

于3个月前留言:

《灭火器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T/CPQS XF003-2023),(灭火器维修期限),这个团体标准是自愿的吧,不具有强制性吧。

回复:
您好,请咨询团标发布单位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

郝*润

于3个月前留言:

是否所有的作业活动都应设置警戒区

回复:
您好,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4通用要求:4.5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 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郝*润

于3个月前留言:

特殊作业票证作业人和作业负责人是否可为同一人 申请人和监护人是同一人,且是作业交底人,那么作为监护人,是否还需要在接受交底签字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对接受交底的要求为“4.4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请 依此要求执行。

葛*松

于3个月前留言:

电话不通,想询问发票事宜

回复:
您好,已通知相关部门。

生*息

于3个月前留言:

最近在学习《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时发现一个要求,附件B:(2)安全阀的出口管道直径不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直径。 请问这里的安全阀出口直径怎么理解,对于法兰连接的安全阀,安全阀出口直径应该理解为安全阀内的流道直径还是法兰盘的公称直径?

回复:
您好,应为出口法兰的公称直径。

y*n

于3个月前留言: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里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品储存企业,是指从事危险品储存活动的企业。“不含销售和使用”是指从事不储存危险品的经营企业以及危险品使用企业不属于办法要求的企业。 请问从事危险品储存活动的企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是为了转运而临时存储危险品的港口或代管储罐租赁企业,还是只要有危险品储存的企业都算是危险品储存企业,例如危险品使用企业,罐区内大量存储危险品(大于2000吨),这样的企业算不算危险品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是否安照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管理。

回复:
您好,危险品储存的企业是指带储存设施的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企业已定性为危险品使用企业,取得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不适用本办法,不按照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管理。具体提取标准建议参照地方标准,以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界定答复为准。

姜*培

于3个月前留言:

老师您好,请问在临时用电作业中,作业人是否需要全程在场?一名作业人的名字是否可以在同时段的多个临时用电票中出现?例如,现场有多处电焊作业。作业人为第一处电焊作业办理临时用电票并完成接临时线路的工作后,用电人开始使用电焊机至停止使用电焊机的期间,作业人离开为第二处电焊作业办理临时用电票并完成接临时线路的工作,等第一处电焊工作结束后,作业人从第二处作业现场返回完成第一处电焊作业拆临时线路和终结临时用电票的工作。请问这样做是否合规,谢谢。

回复:
您好,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要求,临时用电时的作业人是指接拆电气线路的且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同一作业人可以在同一时段参与多个临时用电作业审批手续的办理,但不同的临时用电作业票中的有关时间应结合实际,存在时间差。

曾*聪

于3个月前留言:

公司新项目会使用到丁二烯钢瓶(500kg/瓶),每批用量5瓶左右,使用丁二烯钢瓶和丁二烯大槽的风险哪个更大?需要采取什么管控措施?

回复:
您好,题目中介质为丁二烯,比较钢瓶与大槽的风险哪个更大?题干未给出丁二烯大槽储量,没法比较原始风险的大小。丁二烯储存在压力容器中还是钢瓶中由于存储手段不同,操作、运输、储存等面临的风险各有不同,具体可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及安全技术说明书。还要注意风险是动态的,随时会发生变化。补充提示如下: (1)严格控制操作温度不超过30℃。 (2)严格控制系统氧含量。 (3)物料储存周期应有限制,避免生成丁二烯自聚物、端聚物。

王*荣

于3个月前留言:

您好!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信息平台,法规 搜索后PDF预览显示已删除或已永久移到新网址,有新网址的链接吗?

回复:
您好,可以从协会官方网站页面中部点击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信息平台进入,或者输入https://law.chemicalsafety.org.cn/

袁*委

于3个月前留言:

报警值的设置

回复:
您好,请阅读学习《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安*亮

于3个月前留言:

老师好,一化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化学品,到最终产品为一般化学品。该企业有危化品使用许可证,那么该企业还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吗?盼复!谢谢。

回复:
您好,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已取得危化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不需要再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的规定,如果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或“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的要求,应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取得危化品使用许可证。 不需要。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徐*中

于3个月前留言:

根据冯建柱老师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解读,如企业已经建立与企业所有岗位人员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是否还需要建立安全、生产、设备管理部门及生产车间这些组织机构(纯机构,非人员,机构内所有人员已制定)的安全责任,如果未指定,是否属于重大隐患?期盼答复,谢谢

回复:
您好,企业设置的各个管理机构是做好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人员在各自的组织机构中从事相应工作。同一组织机构的不同人员可以具有不同的安全职责。未明确安全、生产、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部门)的安全责任,相当于管理责任不清,容易给生产安全管理带来漏洞,应判定为重大隐患。

杨*珂

于3个月前留言:

老师您好,化工企业生产厂区内使用可充电式的移动电源(电源可供220V)需要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么?

回复:
您好,在企业生产厂区内使用可充电式移动电源开展相关作业,其作业风险与在正式的电源上接电实施临时用电作业的风险基本一致,需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樊*曦

于3个月前留言:

各位专家好,请问有近几年危化品储物柜的产量或者是销售总额的数据吗?

回复:
您好,没有。

安*才

于3个月前留言:

您好,请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证书怎么取证,什么学习方式,费用是多少?

回复:
您好,请咨询登记中心吕老师15066881125。

王*政

于3个月前留言:

您好,请问在特殊作业办理时,环境监测、安全措施确认和安全交底是否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如有,具体的顺序是什么?

回复:
您好,GB 30871-2022中第4.1条规定“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辨识危险有害因素是制定安全措施的前提,对环境因素的风险辨识包括各类气体检测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一般情况下对环境的检测监测更靠前,但对于有些风险较大的特殊作业需要连续进行气体检测分析等的情况,环境监测不止在作业前,还会贯穿于整个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确认和安全交底都需要在作业前完成,规定严格的先后顺序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