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老师好:请问一下,企业生产97%含量的液体氢氰酸,具有安全生产许可。现要稀释到20%浓度的液体氢氰酸,可以销售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运输需要哪些手续? 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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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销售。不用其他的手续 ,有生产了不用销售取证。运输需要的手续请咨询当地公安部门。
王**
专家您好,我单位锅炉定期进行检修,检修时有些作业项目涉及不同单位(包括不同车间)共同协同完成,比如需要3家单位共同进入炉膛共同协同进行一项作业时,是否可以共同办理一套安全作业票(受限、高处、动火、临电)?可以的话作业票中作业单位只填作业主导单位(电子票上作业单位只能选一个)还是3家单位名称都写?包括作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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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可以办理一套安全作业票。应一项作业一个地点办理一张作业票。
李**
近期在一些电脑上登录协会官网,网页可正常浏览,在查询标准息时会无法查询,并出现"...code 404"提示信息,不知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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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9月22日,由协会开发打造的“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信息平台”完成升级改造,并更名为“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合规平台”,重新上线运行!合规平台增加和优化了以下功能:优化清单管理功能;新增法规条款查询与识别;新增符合性评价功能;新增法规标准宣贯栏目;新增常用文件专栏;新增“企业入驻”模块。用户可通过协会官网首页服务平台“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合规平台”访问,或登录网址https://law.chemicalsafety.org.cn/直接访问。
马**
各位专家老师好:根据《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决策人,一些集团公司法人代表不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在异地。这种情况下,真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目前部分民营危化品生产企业在实际生产中面临同样问题,即集团或者公司营业执照法人长期在外地或同时任职几家单位法人,而企业实际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由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履职管理。在接受各级专家检查中,针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部分专家认为在岗总经理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经考核合格取证且按规履职即可,但个别专家将营业执照法人未经考核合格取证判定为重大隐患。因《生产法》规定董事长、法人、总经理等都是主要负责人,而《判定标准》又规定主要负责人未考核取证为重大隐患,未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区分。目前《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要求是大专及以上化工学历专业,如果将法人未考核取证判定为重大隐患,是否意味着法人作为主要负责人也必须是大专及以上化工专业的学历,不满足的需要进行学历提升。从生产法条文解释和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类似情况的企业法人未经考核取证是否可以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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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应依据公司类型,明确其主要负责人并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认定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实际控制人,通常指虽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也是企业实际控制人。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实际控制人,他们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最终的决策权。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张**
作业人员站在曲臂登高车的作业平台上进行高处作业,平台上护栏齐全,且作业人员系挂了安全带,预见情况下无探出护栏的作业,作业人员是否要持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高处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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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明确指出,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具体分为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高处作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张**
请问一下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卸车软管算鹤位吗?需要遵守GB50160中的有关鹤位与鹤位、鹤位与泵的防火间距的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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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的定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卸车软管不属于鹤管(鹤位),因此不直接适用标准中关于“鹤位”的防火间距要求。
软管本身因其柔性、移动、易磨损等特性,甚至比固定的鹤管更具泄漏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忽视软管接口处的风险。
马**
老师您好,请问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划分依旧,甲醇钠的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应该属于哪一类的第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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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化学品安全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组织编写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全书 增补卷 第三版》甲醇钠包含危险性“暴露在空气中自燃”“遇水剧烈反应”。
2、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表 3.1.3 对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的分类,甲醇钠的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甲类第 4 项。
杨**
专家老师你们好,一直有个问题困扰,就是盲板抽堵作业票证中管道参数填写方面的问题,到底是写工作时的参数还是采取安全措施后的参数,例如GB30871-2022中7.5描述的降压后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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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7.5条:作业前,应降低系统管道压力至常压,保持作业现场通风良好,并设专人监护。
2、盲板抽堵作业时,设备管道内介质及温度压力等的参数可能与正常运行时有差距,但从作业风险控制角度来说,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中应填写盲板作业时的介质、温度和压力的有关数据(填写可能有危险介质一侧的参数),防止作业时一旦发生泄漏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
刘**
在对不燃性颗粒状物料进行干燥时,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会通导热油进行升温。请问,这个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紧急切断阀设置和使用规范》(T/CCSAS 023-2022)第5.3条的加热炉?导热油管道是否必须设置切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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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不属于加热炉;2、导热油管道如果进入生产设施处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王**
老师您好,公司后续可能涉及使用氢氟酸,请问氢氟酸的采购是否有特殊要求?如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需要在相应的系统内进行登记与备案。此外,是否有相关的法规、标准等文件对氢氟酸使用场所的应急救援条件有强制性要求?如每隔XX米需放置葡萄糖酸钙/六氟灵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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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氢氟酸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42 号)氢氟酸属于高毒物品,购买及使用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的规定。氢氟酸使用场所的应急救援条件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执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 17681-2024)等规范条文执行。还应该参照氢氟酸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要求,可能使作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合理配置葡萄糖酸钙/六氟灵溶液等应急物资。
贾**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为一般化工企业,咨询两个问题:1、动火作业场所为非易燃易爆场所,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吗?2、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动火作业实施时间超过8小时,可以判定为重大隐患吗?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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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GB 30871中的动火作业的定义: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禁火区”不等同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禁火区”即为禁止随意动火的区域,包含的范围相对较广泛,一般企业将生产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全部列为禁火区,所以禁火区包括“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和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企业应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禁火区和非禁火区。
问题中所描述的非易燃易爆场所,如属于禁火区,应按照动火作业管理,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
(2)通常化学品企业多为连续化或间歇式生产工艺装置,采用倒班制进行生产作业,一个生产班次通常为 8h。为减少因交接班等不稳定因素导致的作业环境和人员变化带来的作业风险,尽量将一次动火作业控制在一个生产班次范围中,因此规定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为 8h,对有效期内未完成作业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要求,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应判定为重大隐患。因此:有效期内未完成作业,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刘**
专家您好,化工装置进行起吊时的两根索具一边用吊带,另一边使用吊带加手拉葫芦组合方式来进行。使用条件满足HG/T20201-2017《化工工程建设起重规范》3.6专用吊具中的6项要求。但与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9.2.11“不应将不同种类或不用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产生矛盾。请问如何处理。
回复
您好,HG/T20201适用于化工工程建设安装工程的起重施工,GB30871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两个规范适用范围不同。
安**
老师好,咨询一下关于领导干带班值班的事项。
1.原国家安全生产总局2013年《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中,第二条: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2.2019年,应急管理办公厅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中,要素8,值班值守,也要求值班。
那么,值班的时间是双休日还是节假日?还是两个时段都得值班?值班的人员包括哪些(生产部门还是公司全部领导干部)?
盼复!
回复
您好,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4条: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要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企业执行带班值班管理,双休日、节假日包括夜间都得值班。
赵**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主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应用问答[GB 30871-2022]第47页第34个问题回复未“摄录设备如果在动火点附近(距离不超过10m),可以是非防爆设备”;第48页第36个问题回复为“常用电焊机均为非防爆设备,在焊接作业过程中,电焊机工作时也会产生火花,因此电焊机也可成为禁火区内的点火源。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 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根据以上专家答复,请问非防爆配电箱如果距离动火点不超过10M能否使用,如果超过10M,作为一个动火点处理能否使用?
回复
您好,非防爆配电箱与电焊机虽然同属于点火源,但规范并没有明确非防爆配电箱的使用条件,电焊机作为焊接作业的必要工具,规范作出了要求,并不表明可以类比增加其他非必要的点火源,因此,建议使用防爆配电箱、企业预设的防爆检修箱。
赵**
尊敬的各位老师:加油站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否须要按照GB45673-2025标准开展?
回复
您好,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