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金额上限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工业生产离不开危险化学品,如何让其服务人类的同时又保障安全?业内人士认为,除了在各个环节增强安全监管和责任意识外,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作为危险化学品领域的重要行政法规,其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金额上限应提高。
疑问 为什么会有谎报瞒报
天津港“8·12”事故发生后,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问题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我们身边是不是也隐藏着未知的危险?
专家指出,要实现危化品的安全管理,首先要明确危化品的种类、属性,按照不同的要求进行仓储、运输管理。然而,笔者调查发现,危险化学品的谎报瞒报现象并不少见。
笔者曾跟随上海海事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处隐藏在普通货物集装箱中的瞒报危险品,尽管只是两箱打火器混在了普通货箱中,但在高温条件下,打火器可能因摆放、托运不当爆炸,如果是在船舶航行途中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执法人员告诉笔者,如果是溶于水的危险化学品就更加危险,会对水资源造成重大污染。
为何危险化学品谎报瞒报现象如此猖獗?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成本是普通货物的1倍到3倍,运输时间更长,不少货主或托运人为了节省成本,将危险化学品混在普通货物中蒙混过关。二是相关法规处罚金额较低,起不到震慑作用。
集装箱内的货品由物流公司申报,监管部门只能抽查货箱,对查到有谎报瞒报情况的予以处罚,但没有查到的无疑是重大安全隐患。
国外 企业因巨额罚款不敢违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采访了解到,虽然威胁公共安全可追究刑事责任,但行政处罚最高额度为10万元,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监管是否奏效,还要看处罚是否合理。国外的企业一旦出现污染等环保和安全事故,企业很可能被罚到破产,相比之下,国内对这类问题的惩罚力度太小。
比如,2010年4月,英国石油公司(简称BP)墨西哥湾钻井平台发生爆炸。今年7月,BP接受了美国司法部发出的187亿美元天价罚单。这是美国历史上能源污染案件中单一企业被罚款的最高纪录。而在过去的4年多时间内,BP已经为刑事、民事罚金及清理费用预留438亿美元。BP表示,这次事件给公司造成的税前赔偿额已经达到538亿美元。
此外,制约我国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的主要因素之一还在于尚未形成社会综合诚信管理体系。信用信息的不共享、不透明,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和管理人才的缺乏,信用管理方式与日常监管工作的对接不畅,法律对信用信息保护与合法使用的规定、对诚信主体的保护和对失信主体惩戒机制的缺失等,都极大影响了监管效能。
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以推行信用管理机制作为降低监管运行成本的重要手段,最大限度便利国际投资和贸易业务。比如,一艘船舶想要在香港注册是十分方便的,其根据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即可很快办结,前提是申请人必须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违背诚信承诺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专家 提高行政处罚金额上限
专家认为,按照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处罚规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额度,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能源资源环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周章贵表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力度较小,从罚金方面来看,至少要提高10倍才能取得威慑的效果。
周章贵认为,对于危化品这一有可能产生重大事故的行业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以前确实处罚得较轻,容易滋生侥幸心理。这次天津港“8·12”事故发生后,进一步提醒相关部门要加强危化品安全管理领域的立法修法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告诉笔者,以前我国环境领域行政处罚力度较小,部分环节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
“提高罚金只是手段之一,是通过经济手段倒逼企业和监管方重视前期预防和全过程监控。”周章贵说,与此同时,预先防控很重要,有必要解决信息监控、情报共享的技术和机制问题,否则应急决策没有协同统一的信息数据和情报支撑,容易产生应急指挥不当。应建立安监、环保、公安信息共享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