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
来源: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作者: 姜博然 浏览: 3905 发布于2013年06月18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一年来,国内多数的生产企业已经开始了登记工作,对于进口企业的登记在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出台后也会展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与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人员会同中国日本商会代表召开了日本在华化工企业化学品相关法规信息交流会,会议介绍了一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及进展,作为与会者,我也了解到了登记工作的新的进展,在此谈一下自己对于登记管理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一,关于登记前的准备及困惑
1.关于登记对象的变更:过去的登记办法的登记对象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和储存企业。而修订后的登记管理对象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修订后的登记管理办法加强了对进口化学品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的管理,使得必须进口企业(包括外资)按照管理办法配合中国政府掌握境内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及品种。
2.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到目前其相关细则和法规大多已经相继实施,而法规实施的基础,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却依然没有出台。我认为只不过名录内的物质会根据近十年的发展对原目录的物质进行危险性判定后,删除添加一些物质。
3.介于未公布危险化学品的判定标准,因此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外的很多物质,企业无法进行鉴别分类,不知道如何进行登记的企业相关人员很多。对于这一现象,有可能的话,采用分类登记的办法会更稳妥一些,在目录中的物质先登记,不在目录中的物质可以暂缓,等待总局配套文件颁布后,依照新的标准进行分类登记。
二,关于登记中用材料和登记流程
关于登记企业相关标准:根据对已出台法律文件以及历次培训教材的解读,登记企业如下所示。
1:新建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2: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3:企业生产、进口同一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4: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关于登记流程:登记流程与《办法》颁布时相比,没有大的变化。
1: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2:登记办公室通过登记系统审核,符合登记条件,准许企业进行登记;
3: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登记材料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
4:登记办公室审核后上交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5:登记中心审核后向企业颁发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对于登记用文件:危险化学品登记需要文件包括:
1:符合《全球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版)(GHS4)标准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SDS)
2:符合规定的化学品标签(必须提供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响应电话)
3: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表(可以从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下载)
4: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报告(目录外或者混合物,需要经过鉴定来判别是否需要登记)
5:生产企业的经营许可证、进口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等(复印件1份)。
6: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关于符合GHS4标准的SDS文件需要的数据:
SDS/LABEL(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简称“一书一签”)是化学品生产商和进口商用来阐明化学品的理化特性以及对使用者的健康可能产生 的危害的文件,同时也是化学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按法律要求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危害特征的综合性技术文件。主要是通过危险性概述成分/组分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露应急处理,操作处置与储存,接触控制和个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等内容让使用者了解物质危险性及如何防止事故发生。并且根据危险性描述及数据,判断物质是否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关于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响应电话:
为提高化学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和降低化学事故危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际惯例,开通了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Ⅰ级服务专线0532-83889090,为化学事故应急响应提供化学品危险特性、灭火方法、泄漏处置、中毒急救和个体防护等信息技术支持。因此危险化学品登记时,24小时应急事故响应电话是必不可少的。当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时,相关人员可以根据电话询问专家的处理意见,尽快处理事故减少损失。
三,关于一些外资企业在登记过程出现的问题。
1.关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外的物质是否需要进行检测。
关于目录外物质是否需要进行检测的问题,通过现有法律文件及历次培训材料,我认为化学品登记中心还是倾向于对于危险性不明的物质应该进行鉴定。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总局的指南还未出台之前,目录外的物质可以暂缓登记等措施来避免企业额外的支出。并且如果今后有可能承认国外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实验室的检测数据,并把国外GLP实验室的数据作为判定目录外物质是否为危险化学品的标准之一的话,企业自己也会有一定能力进行鉴别。
2.关于对进口或者生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时,可否对少量物质的登记予以免除。
关于少量物质免除的问题,我认为免除的可能性不大,但是视情况(非商业用途及科学研究用途)可以简化登记材料(类似于环境保护部的新化学物质登记的科学备案申报)
3.对于保护企业机密的问题
化学品企业在登记过程中,会提交一些物质信息,对此,很多企业希望可以对这部分商业机密进行保密。对以这一要求,经过多方询问,得到了如下答复:在不影响登记顺利进行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对一部分物质进行保密,但是在发生重大事故的时候,保密信息需要告知相关负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