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本身就是一种服务,要逐步实现安全监管由事后监督检查向事先指导转变,由事后查处向事前帮助转变,由单纯监管向全面服务转变。
目前,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如火如荼,不断深入人心,取得了可喜的阶段性成果。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正如省安监局刘宝玲副局长所指出的那样:“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对执法检查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抗拒执法。还有一些企业被查出问题后不去积极整改,而是把精力放在托门子找关系上。还有的地方为执法设置障碍,人为限制、阻碍执法。”这些现象表明,安全生产执法环境亟待改善。同时也折射出安监执法观念、理念亟待创新和改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趋凸显。如何正确把握安全执法监察和服务企业发展的一致性,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已成为安全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正确把握安全执法监察和服务企业发展的一致性,必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根本职能。要始终把服务经济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企业至上、发展至上、服务至上的观念,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服务、为经济服务、为发展大局服务。安全监管本身就是一种服务,要逐步实现安全监管由事后监督检查向事先指导转变,由事后查处向事前帮助转变,由单纯监管向全面服务转变。在安全执法监察过程中为企业提供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指导,为生产经营者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服务,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把监管和服务统一起来,才能创造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
正确把握安全执法监察和服务企业发展的一致性,必须防止“以保护经济发展为由,弱化安全监管;以安监执法为由,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两种错误倾向。地方保护主义是安监执法的大敌,是企业逃避安全监督的“保护伞”,是安全执法监察的“顶门杠”,是安全生产“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使《安法》畅通,监管到位。同时也要防止在执法监察过程中的权利异化,为部门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坚决克服“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的错误思想,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之间的关系,改变“以罚代管、以训代管”等现象,摒弃“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错误做法,做到寓监管于服务之中。
正确把握安全执法监察和服务企业发展的一致性,必须实行安全监管公开公正的原则。安全监管,是对安全管理运行过程中各项具体活动实施的查验、审核、监察和督导,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特殊管理活动。因此,监管是政府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政府是监管活动的主体,其目的是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最大化。实践证明:及时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情况,使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赋予“安全生产”以巨大的实实在在的经济内涵,才能真正成为生产经营者自觉的理念和行为。实行安全执法监察公开的原则,实质是把安全监管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增加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监管执法的公正性,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为广大群众提供广阔的参与空间,使民众知情权得以充分发挥,这样必将减少安全执法监察出现的漏洞和失误。只有公开,才能进一步做到公正。公开促监督,公正促发展。缺乏公开、公正的监管,是无效的监管,这是经济社会发展反复验证的规律。
不断提高安监人员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是正确把握安全执法监察和服务企业发展一致性的根本。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创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全面建立和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制,把执法监察能力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