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1·14”爆燃事故
浏览: 4810 发布于2020年01月14日
2020年1月14日13时41分许,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装置区催化重整装置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燃事故,明火于19时15分许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直接原因:催化重整装置预加氢反应进料/产物换热器E202A-F与预加氢产物/脱水塔进料换热器E204AB间的压力管道(250P2019CS-H)90°弯头因腐蚀减薄破裂(爆裂口约950mm×620mm),内部带压(2.0MPa)的石脑油、氢气混合物喷出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喷出介质与管道摩擦产生静电火花引发爆燃。附近部分塔器、管道及其他设备设施等在高温火焰持续烘烤下,不同程度的损毁或破裂,泄漏的可燃物料加剧燃烧和火势蔓延引发后续两次爆燃。
事故的间接原因:1.事故管道持续处于酸性环境,加剧管道腐蚀。长炼石化公司未对预加氢高分罐V202酸性水(含有预加氢反应产生的H2S、HCl、NH3)做连续监控分析,持续进行酸性水循环利用,导致事故管道中H2S、HCl、NH3等介质浓度不断提高,加剧了管道腐蚀。2.管道温度超过设计限值,加剧管道腐蚀。事故管道原定操作温度为150℃、设计温度为170℃,但事发时该管道实际运行温度为180℃左右,超出了管道设计操作温度。在湿H2S、HCl、NH3复合酸性环境中,管道超温度运行加剧了管道腐蚀。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ZHCL-JD-025》未有效落实,企业在实际生产中未按要求建立《重点腐蚀部位台账》,确定重点防腐部位和定点测厚点,明确定点测厚频次,未落实年度测厚工作,未对包含事故管道在内的重点腐蚀部位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4.酸性水水质分析规程不健全不落实。长炼石化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虽然要求对事故原料油、循环氢、补充氢中氯离子和预加氢高分罐V202酸性水水质进行分析,但没有制定分析质量指标和控制检测要求,生产过程中也没有按操作规程对上述物料进行相应的采样分析。5.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长炼石化公司二期石脑油综合利用项目压力管道(临氢、热力管道)于2015年7月投入使用,至2019年5月方办理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管GC粤C0019(19)),违法使用特种设备长达3年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