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旻委员说,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对确保国民经济顺利发展,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保护广大就业百姓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矛盾问题与不顺,此次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应该对理顺相关体制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更好地加强此项工作的监管是很有必要的。相信在原有法律和长期实践的基础上,职业病防治法一定会修订得更好。
贺旻委员建议,要明确政府责任和监管部门的职责与衔接。因为防治职业病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成本,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社会组织者——政府的责任,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应该是由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具有广泛社会性、公益性、专业性的公共安全、卫生工作。同时在修改稿中增加了监管部门,应着力处理好职责分工和协调,避免出现像食品安全问题中那样都管又都不管的情形,要实现无缝链接,职责明晰,处罚权限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