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从以上这些条款的内容来看,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双重预防机制两者似乎处于一个“平起平座”的地位。在近几年全国各地推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过程中,部分企业有些搞不清双重预防机制究竟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什么关系,企业该如何做才能满足要求。
部分人员对双重预防机制的内涵理解不够,只是简单从字面上粗浅地认为这好像是一项原来并没有开展的工作、一项新的工作。再加上各地对于双重预防机制有一些不准确的简称,如“双控”“双预控”“双防”等,更让一些对双重预防机制了解不深入、不明其理的人认为双重预防机制是一项新生的事物。
某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说,上级领导说双重预防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无关,要求企业抛开安全标准化的工作,重新做双重预防机制。笔者通过实地检查发现,企业还真的按上级要求做了两套风险分级管控的资料,而且风险评价方法、评价准则等并不完全相同,两套资料并非是简单地“改头换面”!
无独有偶。有地方要求专家去给企业讲讲课:如何做好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融合;有地方出台了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标准化融合专项检查表;有地方将双重预防机制是否通过达标验收来作为企业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反而不再关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还有个别人员认为双重预防机制完全可以代替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这些“乱象”都表明,还有一部分人员没有正确、准确理解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标准化之间的关系,人为地把双重预防机制复杂化了、神秘化了,使之脱离了实际工作,脱离了安全生产标准化。
那么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双重预防机制两者真的是处于“平起平座”的地位吗?二者有什么关系呢?二者需要融合吗?双重预防机制能代替安全生产标准化吗?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什么是双重预防机制。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文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文中,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双重预防机制包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就是我们日常工作中的风险管理,包括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分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就是对风险点的管控措施通过隐患排查等方式进行全面管控,及时发现风险点管控措施潜在的隐患,及时对隐患进行治理。
我们再来看一下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文件中关于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中第5个核心要求“5.5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恰恰是双重预防机制的内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5.2 风险管理”中有“5.2.1 范围与评价方法”“5.2.2 风险评价”“5.2.3 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要求;“5.2.4 隐患治理”“5.10.1 安全检查”“5.10.2 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5.10.3 整改”,即为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
从以上两个规范可以明显看出,风险管理(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两个重要或核心要素,也就是说:双重预防机制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或核心要素。某省市有关双重预防机制的文件中提到的“双重预防机制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给出了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对客观的关系定位。
综上所述,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不是并列的关系,二者也不是毫不相关的两项工作,双重预防机制更不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双重预防机制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或核心要素;双重预防机制包含于安全生产标准化,更不可能代替安全生产标准化。所以也不存在“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融合”这样的伪命题,二者本来就是一体的,根本不需要什么融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最基础、最全面的一个工具,双重预防机制则重点强调要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中的两个核心要素,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这两个要素进行了再细化、再严格、再科学的要求。
所以,我们更要科学地推行双重预防机制,不需要企业抛开安全生产标准化再重新开展双重预防机制的重复性工作,我们需要把原来安全生产标准化中的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要求再进一步细化、规范化。切不可人为地把工作复杂化、机械化、教条化,而导致企业做了大量工作而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使工作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