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必须以先进的理念为先导,以完善的制度做支撑。而先进的理念和完善的制度又贯穿于严密的责任体系之中,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缺位,是安全生产最大的隐患。
建国以来,我国颁布施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大约有280余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不缺失。那么,为什么这么多法律法规还是管不住多发频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呢?除了全社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还未完全确立以外,主要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对我国已经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制度标准执行不力,很多还停留在“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上,至使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法规在“空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缺位,职能不清、职责不明,政府部门以“大包大揽”代替依法监管,企业一味依赖上级文件、部门检查,“要我安全”现象普遍。不出事故皆大欢喜,事后追责人人喊冤叫屈。
第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层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加强粉尘、高毒等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控制职业病发病率。生产经营的条件、场所、设备或设施、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不符合不许可,不安全不生产。同时,在企业内部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存储和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经济政策,确保企业发展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
第二,要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国务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要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实现安全达标。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激励机制,并将安全标准化作为高危行业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实行分类分级达标管理。将企业安全标准化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或其他机关团体对企业信用评级、授信、奖励、上市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为加强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创新提供了新的机遇和要求,如何让安全监管职责更准确、更清晰、更明了,是新《安法》必须解决的问题。面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变化,要求安全监管严格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以检查除隐患,以服务促发展,避免“大包大揽”,严防失责渎职。
安全生产作为公共产品,政府依法行使监管职能,必须建立在企业这个主体之上。企业是生产经营主体、市场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因此,企业的安全生产,要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这是强化企业安全责任主体的根本标志,是遏制和减少事故发生实现安全发展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