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将安全作为底线要求,严格了强制性标准的限定范围。(详见2月18日中国安全生产报头版头条)
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强制性标准应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内,超范围制定的标准原则上应废止或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个人以为,此举非常符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而且,更应该强调的是,关于安全生产的标准必须是强制性标准;不应该存在推荐性的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必须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的标准是“可以”怎么做、“宜”怎么做、正常情况下应该怎么做,如果存在“不正常”、“不一般”的情况,就可以不按照要求做。强制性标准就是必须要按照规定做。而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要严肃、认真对待。在企业实际运行和作业当中,只存在“安全”和“不安全”两种状态,“安全”是允许的,“不安全”就必须是要禁止的。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等方面,不存在可有可无、可行可不行的情况,行就是行,不行就是不行,达到条件、符合标准就能够保证安全;达不到条件、不符合标准就存在风险和隐患,就保证不了安全。由此可见,企业想要保证安全生产,就必须要符合关于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那么把这些标准规定为强制性的标准就是必然的、必须的和顺理成章的事情。
推荐性的安全生产标准没有实际意义。“安全”是底线、红线、生命线、责任险,不可触碰、不可逾越、更不能践踏。保证不了安全,就不能够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监管部门也决不允许这样的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推荐性的安全生产标准,虽然也是达不到条件、不符合标准不能保证安全,但因为不具有强制性,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绝大多数企业是不会投入很多财力、物力来实施的;监管部门也会处于两难境地,不严格执行标准,可能保证不了安全生产,出了事故还要担责,想要严格执行标准,还因为标准不具有强制性,而执法依据不充分、底气不足。对于企业和监管部门来说,有这样的推荐性标准,真不如没有好。
当然,对于其它领域来说,推荐性标准还是有生存空间和实际意义的。比如一些评优评先的,增加企业自身市场竞争资本和素质的。但是标准之间的重叠、冲突等现状也是必须要改变的,推荐性的标准也是应该逐步减少的。这也是势在必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