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永晟化工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爆炸。又是危险品仓库,又是违规储存,又是一块管理上的“飞地”,这与“8·12”天津瑞海国际危化品爆炸事故何其相似。据悉,有关部门检查组曾对此次爆炸事故发生地西堤头镇进行过拉网式排查,但为什么相似的事故还是接连发生?笔者以为,是追责不严所致。假如每当事故发生后,对相关部门、相关企业、相关责任人都实行严格追责的话,想必类似的事故不会屡屡发生。
那么,如何严格追责呢?笔者认为当从事故企业的审批、行政主管和行业主管、监管、安检、企业负责人等环节进行硬追责、硬执法。
首先,从违规企业的源头,即审批环节硬追责。上级政府要坚决落实失职追责制,对企业审批时的党政一把手的追责,不管他是什么级别、什么根底都要一追到底,严厉追究失职的法律责任,从严惩处,绝不宽恕,以儆效尤,根除违规审批,杜绝类似违规审批的重复发生,从审批源头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为企业生产把好安全入门关。
其次,对主管部门、行业部门管安全的领导硬追责。对事发企业所属地的政府、行业部门分管安全的负责
人的督查失职要实施倒追制、硬追责,以加强政府和行业部门对安全的管理力度,确保所属地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再次,对失职的安监部门、人员硬追责。要按照新《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对安全检查人员硬追责。“8·12”事故发生第三天,天津市曾紧急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随后,北辰区检查组对永晟化工爆炸事故发生地西堤头镇进行了拉网式排查。然而,“10·12”爆炸事故还是再次发生了。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了吗?是失职还是渎职?对此,相关部门要对在“10·12”事故前的安全检查人员的作为进行详细调查,调查清楚后,要硬追责、严执法,依法从严对其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对事发企业负责人硬追责。按照新《安全法》,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据查,永晟化工仓库正是违规储存危险品,因此,当依据本条对该企业负责人硬追责,从严惩处。只有如此,才能对其他违法企业起到震慑作用,也才能真正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