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笔者认为,对于整个国家而言,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十分重要,国家层面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政府监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及其实际效果有着深刻的影响力,其中,以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为主要目标的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以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为主要目的的安全生产应用研究,将对安全生产工作形成直接的推动力。为此,就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几点粗浅的建议。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前台有两大主角,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管理部门,前者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后者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当前,两大主角倍受关注。毫无疑问,安全生产工作是一台“大合唱”,除生产经营一线的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一线的监管人员尽责尽力外,全社会的各个阶层都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关注安全生产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整个国家而言,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十分重要,国家层面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政府监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及其实际效果有着深刻的影响力,其中,以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为主要目标的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以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为主要目的的安全生产应用研究,将对安全生产工作形成直接的推动力。为此,就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内容
“安全生产条件”是现行的《安全生产法》的核心要素,事实上,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无一不是围绕“安全生产条件”这一主题展开的。作为政策导向,应当把“安全生产条件”问题讲深、讲透,便其深入人心,成为行动的指南。因此,宜采取以下措施:
1、明确规定,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最基本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都应当以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准则。
2、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达成这样一种共识:“安全生产条件” 以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为核心内容,并且,通过法律法规条款,使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上升为判别是非的具体准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得以有效实施;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为主导,安全生产工作才会有系统性、层次性和严密性。
3、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有确切的框架和清晰的界线,宜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形成更明确的层次结构:《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国家标准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强制性条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强制性条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这五个层次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保障体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则是技术业务方法。
4、属于安全生产条件范围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界定和发布实施,必须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既发布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真正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脑海中占有一席之地,安全生产工作就会步入良性循环。
二、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
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大中小学学生的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二是城乡居民的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针对目前现状,宜采取以下措施:
1、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课程列为公共必修课,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高等院校工科、理科类专业应当开设安全工程专业课;高等院校工科、理科类专业毕业的学生应当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具备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实用技术推广应用的基本能力。
3、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教育研究机构应当研究探讨中小学学生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问题,组织编写并定期修订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的教材,推动中小学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
4、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探讨城乡居民日常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问题,编辑通俗易懂的日常生活安全常识教材,解决居民日常生活安全知识匮乏问题;分专业编辑通俗易懂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教材,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用研究
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是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的技术性文件,所以,安全生产应用研究最终应当以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形式,供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用于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为此,宜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具体工作应当由专门的研究机构完成,负责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研究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研究设施或者与具备研究条件的单位建有协作机制。
2、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应当以安全生产基础研究或者应用研究成果为依据,采用国外标准时,应当考虑与现有相关标准的关联性以及国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适应性。
3、负责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研究机构应当建立起统计、分析和研究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机制,发现现行标准中有重大缺陷时应当及时发布修订单。
4、负责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研究机构在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同时,应当编辑相应的推广应用教材,推广应用教材应当通俗易懂。
5、负责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研究机构应当承担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职责,及时解答生产经营单位在采用标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6、科研机构在开展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家用电器研究或者研制的同时,应当研究探讨相应的安全生产事项,供工业化应用的研究成果必须包含安全生产专题内容,并规定科研机构及研究人员对有偿转让的研究成果安全可靠性负责。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门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