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高山东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维护全省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本预案是山东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省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分别由县(市、区)和设区的市政府负责应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含重特大涉险事件),省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启动国家层面应急响应。
《通知》强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救助生活、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同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第一、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立足于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灾害事故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省级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车、大口径钻机、灭火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的储备。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同时,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地震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