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指出,“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笔者认为,安责险入法体现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立法理念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对于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完善多元参与的风险治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安全生产事故救助效率、保持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安责险入法体现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理念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安责险的设立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取消紧密相关。从2006年起,我国逐步在煤矿、交通、建筑、危化品等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但风险抵押金通常会挤占企业资金,且防范事故发生的效果也不明显,安责险的推广则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至上、系统治理、预防为主及多元参与。
安责险是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我国的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但也存在覆盖面窄、赔付额较低,赔偿责任有时难以兑现,不能适应高危行业企业需求等问题,安责险则可以通过进一步激活市场机制来和工伤保险形成互补。
安责险在政策上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会进一步规范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并扩大相关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者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
其次,这项内容入法可以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多元参与的风险治理机制。安责险可以促进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保险公司会将保险费率与投保企业的风险程度、职业伤害、基础设施和企业事故赔付情况挂钩,实行差别、浮动费率。为了降低保费支出,投保企业有动力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防范,提高自身的安全信用等级。
安责险可以积极调动保险行业参与安全生产的热情和动力。作为商业保险,保险行业会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协助投保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协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等,为监管部门提供针对性的信息支持。
安责险可推动安全生产风险治理的社会参与。保险公司有动力加强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风险管理研讨交流,帮助投保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等。
再其次,笔者认为,此举将推动安全生产的执法规范化并提升事故应急处置效果。安责险相关内容的修订不仅明确了应当投保的行业范围,而且明确了相关的处罚措施和处罚金额,这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安责险可以提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效率。保险公司在事故后开展相应的事故调查,是从市场角度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体检”,不仅有利于清晰划分责任,而且有利于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促使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安责险还可以提升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的社会效果。一些事故尤其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有些企业逃避责任,连基本医疗救治费用都不及时支付,有些企业则属自身无力赔偿等。这些情况使得伤残者和遇难者家属不能及时得到救助和补偿,给政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带来障碍。安责险可以促进政府、企业和事故影响人员的三方利益在市场机制下形成有机平衡,促进地方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