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问责监管”是指通过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督促,所推行的一种问责监管方式。主要围绕安监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不同的问责方式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是促进安监责任制度落实的有效途径。
问责监管内容一般包括: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等问责监管。重点对决策过失、执行过失、法纪过失、管理过失、其他过失等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问责监管,不断加强各级安监责任行为的规范。
灵活运用问责监管方式,一般每半年一次由上级对下级进行问责考量,或由下级对上级进行问责考量。主要考量各级安全生产主导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有效解决政府安监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其问责处置方式有: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等8种。
问责监管的组织形式,不仅是事故责任追究或者某种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的一种问责形式,我们应该把问责监管引申到各级安监履职行为当中,可通过对专项活动或某阶段工作的责任制度落实执行情况进行专项问责监管,也可对特殊违规违章行为进行特殊问责监管。这样,才能使事后问责监管前移到履行职责过程之中,使责任落实更到位、更有效,使问责监管工作常态化,真正起到日常问责监管的作用。
(评论员王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