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31日,保定市石油化工厂渣油罐发生爆炸、火灾事故,波及20余米处的两个容积为1800立方米的汽油罐发生爆炸起火,造成16人死亡,6人重伤。炸毁油罐三个,烧毁渣油169吨,汽油 111.7吨,还有电气焊具、管道等,直接经济损失45万余元,全厂被迫停产达两个多月。
1)、事故经过
1984年3月初,保定市石油化工厂为解决燃料渣油的质量问题,决定将原液控塔搬迁到 500立方米燃料渣油罐南侧8.3米处,此项工程由保定合成鞣剂厂承包施工。在工程即将结束的3月31日16时25分,施工人员在液控塔最上一层平台的北侧进行电焊作业,电焊火花点燃了从渣油罐顶部放空孔溢出的可燃气体,引起渣油罐爆炸起火,摧毁距该罐8.2米远的防火墙,进而引起距该罐20米远的两个汽油罐(各1800立方米)起火爆炸,火灾覆盖面积5000平方米,历时5小时10分,于当晚9时35分才被扑灭。火灾导致16人死亡,6人重伤,500立方米渣油储罐和2个1800立方米汽油储罐均被炸毁,169吨渣油、 111.7吨汽油和现场的电气焊具、管道等均被烧毁。
2)事故原因
(1)违章输送渣油,造成油温过高,罐区形成爆炸性气体。此次事故发生爆炸的渣油储罐原为锅炉车间锅炉燃料油罐,后被改作渣油储罐。按照石油部炼油厂油品贮运工艺设计第二节的要求,油罐内油品的贮存温度一般不高于90℃,如操作上有特殊要求,热油可以进罐,其进罐温度不高于120℃,热油罐的基础应加特殊处理。但此罐被改作渣油储罐前,该厂领导对此方案未交设计部门按有关专业国家规范进行设计,也未经热力学计算,未加任何换热、冷却装置及其它安全防范措施,违反了上述要求。3月30日10时,365℃高温的热渣油从常压塔底出口通过管道输入该罐时,虽经管道自然降温,但进入油罐时温度仍然过高,因此产生大量瓦斯,与罐内空气混合形成可爆性气体。这种气体充满油罐后,即从罐顶的透光孔、量油孔、排气孔等处向罐外溢出,形成爆炸危险区域。
(2)违章进行明火作业。3月31日16时25分左右,市氧气厂职工刘某、王某在渣油罐南侧距罐8.3米处的液控塔上进行电焊作业,电焊火花与罐外溢出的可爆性气体相遇起爆炸,罐内渣油喷出酿成火灾。
(3)单位领导不尊重科学,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该厂是1972年从部队接收过来的一个小炼油厂,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的,总体布局和一些设备本来就不甚合理,存在许多危险因素,由于厂领导重生产轻安全,对于潜在的危险因素没有认真进行解决,终于造成这次恶性爆炸火灾事故。
在易燃易爆场所焊接,焊接前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业, 严格做到“三不动火”。
正式焊工焊接前检查作业下方及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作业面是否有诸如油漆类防腐物质,如果有应事先做好妥善处理。对在临近运行的生产装置区、油罐区内焊接作业,必须砌筑防火墙:如有高空焊接作业,还应使用石棉板或铁板予以隔离,防止火星飞溅。
如在生产、储运过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设备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前必须捡查与
其连通的设备、管道是否关闭或用盲板封堵隔断,并按规定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取样化验,经分析合格后方可施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