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2013年4月2日11版曾刊载的文章,《举报奖金为何无人敢领》。文章介绍:为鼓励市民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问题,安徽省马鞍山市安监局决定,给予当年第一季度4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每人1000元的奖励。但公告发布已半月,举报人却无一露面。
虽然,马鞍山市安监局对举报人身份信息进行了严格保密,“姓名、联系方式都是隐去的,可本人来领,也可通过电话联系,我们核实信息后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账号将奖金汇入。”尽管公权部门一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但举报人依然不敢露面。
奖金为何无人敢领?调查的结果如我们了解到:举报人不愿意领奖的原因可能有三种:一是怕领奖暴露了身份会遭受打击报复;二是所举报之事公正解决即已满足;三是出于正义感,认为举报是对社会负责任。这其中,第一种情况占了大多数。
“一般情况下,举报者往往都是内部人士。在保密措施不严的情况下,为了1000块钱搞不好就得罪领导丢了饭碗,犯不着!”“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如果奖金高些就有人敢领了”。“我会选择代领,自己去风险太大了”“目前的状况,无论安监局怎么承诺我都不敢去。”……这是随机调查时群众的答复。
“目前公民的举报权既缺少充分的制度保障条件,也缺乏舆论保障条件。举报人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对执法机关不信任,才会出现不敢领奖的现象;举报人身份公开后缺乏对其人身安全的制度保护和法律保护,公民因举报而遭遇报复的例子不在少数。……。”这是专家----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姜红的解释。
在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公布的一份材料的披露。
应该说,这篇文章在安全生产领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如何保护举报人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也注意到,虽然,《安全生产法》在“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实际上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因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法》却没有相应的保护从业人员的法则条款和补偿从业人员条款。而从国家层面来看,至今还没有一本保护举报人的法律。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中讲到,人们的安全需求是基于人类生理需求之上的基本需求,解决了安全需求,人们才谈的上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举报是要成本的,每一个举报人都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计算这个成本的,举报与自己无益,谁愿涉足?举报人的安全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那么什么都是“神马浮云”,设重奖无疑形同作秀。
因此。我说:举报人安全了,“举报有奖”才能成功。
(评论员胡苏)